我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的障礙和對策
- 發佈時間:2015-01-07 02:51:58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宋洪遠張紅奎
自國家提出實施農業“走出去”戰略以來,我國企業在東南亞、非洲、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廣泛開展農業投資,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總體上看,我國農業“走出去”進展還相對緩慢,明顯落後於礦産、建築等行業,也明顯落後於日本、美國等經濟發達國家。為了深入研究我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面臨的問題和障礙,2013年筆者對山東、浙江、廣西和黑龍江4省區的36家企業的對外農業投資進行了案例研究,提出了促進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的對策和建議。
企業對外農業投資面臨的主要問題和障礙
(一)企業自身的約束
1.部分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從調查反映的情況看,農業項目開發成本比較高,回收週期長,面臨著氣候、市場、國際政治變化等方面的風險,部分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
2.企業缺乏適合國際化經營的人才。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1)缺乏具有國際化經營管理能力的高端人才;(2)缺乏願意到境外工作的農業技術人才;(3)缺乏小語種人才。
3.面臨發達國家企業的激烈競爭。美國、日本、南韓等國家和地區的企業一般規模較大,抗風險能力較強,對我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造成較大的競爭壓力。
(二)國內政策的障礙
1.投資項目審批手續複雜、環節多、時間長。據調查企業反映,對外農業投資項目的審批複雜,審批時間較長,耗費精力較大,影響項目實施,容易坐失市場良機。
2.在境外使用國內種子受到國家種子出口管理的限制。據部分調查企業反映,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和俄羅斯遠東地區缺乏優質水稻種子,但由於我國先進常用的種子大部分都沒有列入“可以對外交換”目錄而不能出口,影響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種植業項目的經濟效益。
3.糧食和棉花等農産品回運受到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限制。據調查,大部分在境外從事糧食和棉花種植的企業難以獲得進口配額。據部分調查企業反映,為了將境外投資生産的糧食和棉花運回國內銷售和加工,他們往往會找相關企業購買糧食和棉花的進口配額。
4.生産的産品運回國內受到動植物檢驗檢疫管理的限制。例如因為目前我國與部分國家並沒有簽訂雙邊檢疫協定,導致我國企業在俄羅斯投資生産的水稻無法通過正常途徑運回國內銷售。
(三)國內支援服務體系的約束
1.投資資訊服務不到位。從調查反映的情況看,從政府系統獲得對外農業投資資訊的企業較少,很多企業由於難以收集到足夠的資訊而放棄對外農業投資。
2.企業開展對外農業投資項目貸款難。從調查反映的情況看,國家的政策性貸款規模太小,而且主要集中在少數大企業,難以解決多數企業的對外農業投資項目的貸款難問題。
3.對外農業投資項目缺乏相應的保險産品和服務。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國際衝突的保險産品和服務,部分投資國也沒有針對自然災害的農業保險産品和服務,我國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的項目又不能參加國內的農業保險。企業缺乏相應的避險手段,容易蒙受巨大損失。
4.國家財政資金支援有限。從總體上來看,國家相關財政支援資金非常有限,對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的扶持較小。
支援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頂層設計和戰略謀劃,加快推進企業對外農業投資
1.制定更高層面的發展戰略規劃。從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服務國家外交大局出發,進一步增強企業對外農業投資重要性的認識,抓緊制定實施對外農業投資戰略規劃,包括重點支援品種、重點投資國別和重點支援內容。
2.強化國家外交支撐作用。在上海合作組織、“10+1”和“10+3”以及中非合作論壇等地區合作框架下,加強糧食育種和種植、水産養殖、農業技術培訓、農産品物流加工等領域的合作。繼續推進自貿區建設,促進企業對外農業投資和農産品貿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積極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人員簽證受限、入境農業生産資料通關等問題。
(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釋放企業對外農業投資活力
1.簡化投資項目審批程式。深入貫徹落實2004年7月國務院做出的《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係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産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
2.適當放開種子出口限制。積極加入《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91版),更新《現階段不對國外交換、有條件對外交換、可以對外交換的作物和水産種質資源名錄》,取消在國際上不具有領先優勢的種子、未通過我國審定的種子,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出境的種子的出境管制。
3.改革糧食和棉花等農産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辦法。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時,應允許在境外投資建設糧食和棉花等農産品生産基地的企業申請進口配額,並將進口配額數量分配與對外農業投資規模掛鉤。
(三)強化國內支援和服務,增強企業對外農業投資競爭力
1.強化投資項目資訊服務。在我國企業開展農業投資較多的國家增設農業參贊或農業外交官,建立統一的對外農業投資資訊服務平臺,引導企業開展對外農業投資。
2.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建立國家對外農業投資補貼制度,對於國內緊缺農産品的回運、國內農業生産資料出境給予補貼。
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內供需缺口較大的農産品,在境外投資企業返銷國內時減免進口環節稅費。對企業對外農業投資項目所需的生産資料和機械設備出境時,提供通關便利並減免出口環節稅費。開展對外農業投資的企業,在沒有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已經繳納法人稅和所得稅的,國內應對繳納稅額予以扣除。(作者單位:農業部農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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