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就債券相關上市規則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3-21 07:29:3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 週五,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三個配套規則(詳見9、10版)。深交所明確,將簡化上市審核程式,強化事後監管,提高上市效率,強化資訊披露監管,同時加強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
深交所表示,本次規則徵求意見稿發佈主要是根據證監會規範發展債券市場的總體部署,為配合證監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發佈,對相關配套規則進行了梳理而完成。
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徵求意見稿)》而言,主要修訂內容在於,建立債券投資者適當性及差異化交易制度,簡化上市審核程式,提高上市效率。
同時,深交所將強化資訊披露監管。進一步優化和規範債券資訊披露制度,體現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原則。一是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再局限于發行人,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均作為資訊披露義務人,並增加資訊披露聯絡人制度;二是完善資訊披露程式、原則及方式等,增加暫緩、豁免及自願披露規定;三是規範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披露要求,明確重大事項公告和跟蹤評級報告的披露情形、時間等規定,提高資訊披露的透明度。
此外,加強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專設章節建立一般償債保障義務與措施、債券受託管理人、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三重權益保護機制,明確發行人和徵信機構的償債保障義務,強化受託管理人在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地位及披露要求,細化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形、程式及決議約束力;優化債券停復牌規定,增加發行人申請和本所視情況停復牌等內容,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穩定秩序;擴大監管主體範圍,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徵信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全部納入監管範疇;完善本所自律監管措施以及建立誠信檔案等相關規定。
就《深圳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而言,其主要目的在於形成系統的私募債券業務規則體系,限制個人投資者參與私募債券市場;規範轉讓程式及轉讓機制,提高轉讓效率;強化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
而《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主要明確合格投資者範圍,強化會員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程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