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3-19 17:30:00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安全監管局,直轄市建委、安全監管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慶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重要性
玻璃幕墻因美觀、自重輕、採光好及標準化、工業化程度高等優點,自20世紀80年代起,在商場、寫字樓、酒店、機場、車站等大型和高層建築的外裝飾上得到廣泛應用。近年來,在個別城市偶發的因幕墻玻璃自爆或脫落造成的損物、傷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引發社會關注。造成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墻工程技術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對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等特定環境、特定建築的安全防護工作重視不夠,玻璃幕墻維護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在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墻使用、維護、管理等環節,切實加強監管,落實安全防護責任,確保玻璃幕墻品質和使用安全。
二、進一步強化新建玻璃幕墻安全防護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墻要綜合考慮城市景觀、周邊環境以及建築性質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築安全、環保和節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墻的類型、形狀和面積。鼓勵使用輕質節能的外墻裝飾材料,從源頭上減少玻璃幕墻安全隱患。
(二)新建住宅、黨政機關辦公樓、醫院門診急診樓和病房樓、中小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築,不得在二層及以上採用玻璃幕墻。
(三)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的商業中心,交通樞紐,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等場所,臨近道路、廣場及下部為出入口、人員通道的建築,嚴禁採用全隱框玻璃幕墻。以上建築在二層及以上安裝玻璃幕墻的,應在幕墻下方周邊區域合理設置綠化帶或裙房等緩衝區域,也可採用挑檐、防衝擊雨篷等防護設施。
(四)玻璃幕墻宜採用夾層玻璃、均質鋼化玻璃或超白玻璃。採用鋼化玻璃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築門窗幕墻用鋼化玻璃》JG/T455的規定。
(五)新建玻璃幕墻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加強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術論證,並在竣工前進行專項驗收。
三、嚴格落實既有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各方責任
(一)明確既有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明確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落實玻璃幕墻日常維護管理要求。玻璃幕墻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建築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玻璃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建築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要共同協商確定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既有玻璃幕墻的安全維護。
(二)加強玻璃幕墻的維護檢查。玻璃幕墻竣工驗收1年後,施工單位應對幕墻的安全性進行全面檢查。安全維護責任人要按規定對既有玻璃幕墻進行專項檢查。遭受冰雹、颱風、雷擊、地震等自然災害或發生火災、爆炸等突發事件後,安全維護責任人或其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單位,要及時對可能受損建築的玻璃幕墻進行全面檢查,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部位及時進行維修處理。
(三)及時鑒定玻璃幕墻安全性能。玻璃幕墻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安全維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玻璃幕墻進行安全性能鑒定,需要實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
(四)嚴格規範玻璃幕墻維修加固活動。對玻璃幕墻進行結構性維修加固,不得擅自改變玻璃幕墻的結構構件,結構驗算及加固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超出技術標準規定的,應進行安全性技術論證。玻璃幕墻進行結構性維修加固工程完成後,業主、安全維護責任單位或者承擔日常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四、切實加強玻璃幕墻安全防護監管工作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玻璃幕墻安全防護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各方責任主體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玻璃幕墻安全生産事故查處工作,嚴格事故責任追究,督促防範措施整改到位。
(二)新建玻璃幕墻要嚴把品質關,加強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在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及維護管理等環節,嚴格執行相關標準規範,嚴格履行法定程式,加強監督管理。對造成品質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於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墻要進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墻資訊庫,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