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區改革方案如何細化
- 發佈時間:2015-03-19 06:00:13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公佈的《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提出,通過推進國有林區改革,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那麼,國有林區改革方案如何細化呢?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家林業局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月華教授。
職工生活怎麼保障
“國有林區改革首先必須做到兩個確保。”王月華説,“一是確保森林資源穩步增長,二是確保林業職工基本生活。”
要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穩步增長,就必須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王月華表示,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在黑龍江省已經做過試點,效果不錯,當務之急是全面推開。目前方案已敲定:2015年全面停止內蒙古、吉林等重點國有林區商業性採伐,2016年全面停止非天保工程區國有林場天然林商業性採伐,2017年實現全面停止全國天然林商業性採伐。
國有林區改革必須以人為本,必須確保林業職工基本生活,否則改革將難以推進。據王月華測算,停伐會産生14.3萬名富餘林業職工。對這些人,可通過“以時間換空間”的方式妥善安置。比如説,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可以安置七八萬人。
林區政企怎麼分開
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家陸續設立了一批國有林區,逐步形成包括公檢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郵政電訊、商糧供銷的政企合一的林區機構。如何實現政企分開呢?“對於經濟社會管理相對獨立的國有林區而言,在打破政企合一、企資合一、企社合一的格局後,必須有一個能夠承接政府職能的機構來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否則會出現無政府狀態。”王月華説。
王月華認為,政企剝離要逐步推進,具體情況具體解決。一種情況是,地方人民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可以一步到位。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屬地化原則,將政府職能移交給所在地政府,同時移交學校、醫院以及社會服務性機構,人員和經費也一起移交。另一種情況是,該國有林區本來就不在基層地方政府機構管轄之內,完全由企業代為行使政府職能。在這樣的林區,宜先行在企業內部實行政企分開,然後再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人民政府。
通過改革,建立多元投資主體的林業企業,無論是營林、採伐,還是加工、服務,國有資本與社會資本同等待遇,可以有進有退。企業經營方式由出資人自主決定,可採取獨資、控股、參股、全部轉讓股權或其他方式經營。在國有資本獨大的企業,管理模式採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三權分立”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管理模式。
“改革後,國有林管理機構與企業之間將形成雇傭關係,或各自作為市場的主體,形成單純的賣家與買家的關係。”王月華説。
資源管護怎麼實現
“政企分開的目的是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將森林資源管理權和森林資源經營權分離: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實行事業化管理。國有林管理機構受國家(出資人)委託,依法負責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自然保護區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的同時,作為森林生産經營的組織發包方,授權經營。剝離後的企業,與國有林管理機構建立市場化的契約關係,不再佔有、管理和無償使用森林資源。”王月華説。
剝離政府、社會、資源管理職能後,國有林區作為企業,就成為完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那麼,資源管護怎麼實現呢?
王月華説,一是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佈特點,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國有林管理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雇傭經營公司完成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産等生産任務。二是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産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以及森林資源資産産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措施。建立健全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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