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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行政權力涂上“防腐劑”

  • 發佈時間:2015-03-18 05:28: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只有做好行政權力的分類、梳理、確認和監管,才能使各項權力依法有序、科學完整、清晰明確地被運用,才能真正為權力涂上“防腐劑”;另一方面,也要進一步優化權力清單結構,這是“監管加法”的重要一環

  據報道,遼寧錦州有個民生工程,手續跑了8個月,公章蓋了133個,審批手續至今仍然沒有辦完。在權力做減法的大背景下,這個案例也引發了關於監管如何做加法的思考:必須規範每一項權力的運作程式、法律責任等要素,並定型為相應的業務守則、服務指南,突出有權必有責、用權要負責的導向,最終形成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的權力清單。

  隨著本屆中央政府“減少三分之一行政審批事項”目標的提前實現,各級各地簡政放權工作也取得一些成果。多數地方在審批減法方面都能曬出自己的成績單,只是在尋常百姓看來感受依然不深,甚至有些人認為減下來的事項“含金量不足”、地方審批“明放暗不放”、放權也難免遭遇“紅頂仲介”亂收費等,不一而足。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對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規範,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區各部門通常也會有不同的理解和把握。只有各地做好行政權力的分類、梳理、確認和監管,才能使各項權力依法有序、科學完整、清晰明確地被運用,才能真正為權力涂上“防腐劑”。

  其中,內蒙古自治區近日出臺的《行政權力監督管理辦法》就是做好監管加法的一招好棋。行政權力是所有國家權力中最活躍、最具擴張性的一種,它的執行主體多種多樣,因此,該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作為行政權力的監督管理機關,從多方面諸如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資格、發生爭議的解決機制、回避制度以及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權力運作過程中的知情權、建議權、舉報權、投訴權等,對行政權力運作進行監管設計,最終有效制約權力的運用。

  同時,進一步優化權力清單結構,也是“監管加法”的重要一環。一般説來,行政權力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減損百姓權利或是增加其義務的權力,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另一類是擴大百姓權利或減輕其義務的權力,如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後一類行政權力越多,表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越強,為人民服務的水準越高。在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今天,擴大百姓的權利更是貴如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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