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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消費者權益保護十件大事:打破手機流量月底清零入選

  • 發佈時間:2015-03-17 16:19:4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消法》實施。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新《消法》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的規定、強化了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規範了網路購物等新的消費方式、更加注重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注入新活力。

  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30週年。12月2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北京舉行成立30週年紀念活動。1984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北京成立,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後第一個全國性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標誌著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從消費者自發保護進入消費者組織保護的軌道。

  ?首個新消保地方條例出臺。11月20日《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改方案終於在各方期盼中落槌,2015年3月15日正式實施。新條例細化了七天無理由退貨、經營者“三包”義務、個人資訊保護等方面的規定,首次提出服務卡管理、消費者組織職能提升等創設性規定。目前,我國多地已相繼啟動消保條例修改工作。

  ?餐飲行業包間最低消費等屬“霸王條款”。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復中國消費者報社採訪時表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此類條款無效。

  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權利。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明確了知假買假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霸王條款”一律無效等9個方面的重要內容,對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權益以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等提供了有力保障。

  工商總局、中消協約談電商企業。針對社會反映集中的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和“雙十一”網路促銷活動中的問題,國家工商總局、中消協在北京約談了國內主要電商企業,就履行網路購物七日無理由退貨責任“約法三章”,引導和督促電商企業切實落實新《消法》相關規定。

  “1+3”第一判例在西安誕生。西安市一消費者在超市購買大米外包裝上印有“極品香米”字樣,消費者認為宣傳用語涉嫌誤導消費,有欺詐嫌疑,將超市訴至法院。9月1日,法院一審判決超市退回貨款並給予3倍賠償,據稱,該判決是國內首次依據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做出的司法判決。

  青海省多家企業簽署《青海省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自律公約》。6月19日,青海省多家企業在青海省消費者協會的牽頭召集下,共同簽署了《青海省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自律公約》,承諾自覺履行新《消法》規定的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義務,依法經營。

  浙江首例公益訴訟案。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遞交了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我國消費領域公益訴訟一次“質的飛躍”,公益訴訟在未來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

  手機流量月底清零規矩被打破。在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推動下,上海三大運營商自1月起全部推出手機流量季度計費方式,率先實現上網流量計費以季度為週期,打破了冰封多年的流量套餐月底清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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