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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在先申請“微信”商標不損害公共利益

  • 發佈時間:2015-03-17 00:35:2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東海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1日,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開庭審理了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復審案,法院當庭宣判駁回原告創博亞太(山東)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67139號關於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即創博亞太申請的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對此案,有觀點認為: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具有優位性,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是選定裁判思路的首要考量因素。其次,從公平角度出發,“微信”商標商業價值無法估量,但這個商業價值並不是原告創造的。讓原告以微小代價攫取影響4億中國人的“微信”商標,有失公平原則。

  但是,我們在思考這個案件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應指商標文字或構成要素本身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誌的註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通過最高院的上述司法解釋來看,原告主張“不良影響”是針對“標誌本身”而言,是有道理的。如果“微信”本身具有“不良影響”,那麼騰訊公司這麼大規模的使用豈不是更具有“不良影響”。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被異議商標獲准註冊,是錯誤地適用法律。

  “公共利益”是否真實

  “微信”是什麼?是軟體産品名稱(商標)還是通訊服務名稱(商標)?

  微信應該是一款手機應用軟體,這款軟體具有發送語音短信、視頻、圖片和文字的功能,這些功能的實現需要借助網際網路或電信運營商的數據流量。

  如果認為透過“4億用戶,且有多地政府機關、銀行、學校推出微信公共服務”認定“微信”與騰訊公司提供的“服務”密不可分,這一認定就有待商榷。“4億用戶”是指下載並使用“微信”軟體的用戶,而用戶中利用“微信”提供公共服務不能等同於騰訊公司提供了服務。騰訊公司本質上仍然是在為用戶提供軟體本身。另外,從騰訊公司的經營範圍看,也沒有“通信服務”一項。

  “公共利益”是否真實?

  有觀點認為,如果核準訴爭商標註冊,將會給廣大微信用戶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便甚至損失,即對公共利益産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筆者以為,這一公共利益的認定並不能令人信服。

  首先,微信是一款軟體的名稱,如果這款軟體名稱涉及侵權,騰訊公司完全可以換個名稱,廣大用戶仍然可以利用這款軟體來聊天、發送視頻、圖片,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不會有任何的損失,無非是我們使用的軟體換了個圖標而已。就好比“王老吉”商標被廣藥收回之後,我們還可以喝“加多寶”。

  其次,如果一款軟體的名稱確實侵權,哪怕他有10億用戶,他也侵權。這就像“百事可樂”使用“藍色風暴”一樣。“藍色風暴”商標是中國的一家小企業早已註冊並使用的商標,而“百事可樂”對“藍色風暴”的使用甚至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藍色風暴”商標的真正權利人要傍“百事可樂”的名牌。法院最終判決“百事可樂”侵犯了“藍色風暴”商標專用權。難道能因為“百事可樂”佔據可樂市場40%以上的市場份額就判其不侵權?又如“iPad”商標之爭,蘋果公司哪怕有幾百億的營業額,侵犯深圳唯冠的商標權,一樣要被法律所禁止。

  因此,筆者以為,所謂的“公共利益”其實並不成立。這其實是以“公共利益”為名保護特定人的民事權益。

  在先民事權利保護問題

  本案的被異議商標“微信”申請於2010年11月12日。

  如果在此之前騰訊公司已經使用“微信”,那麼,無論是軟體産品還是通訊服務,騰訊公司享有一定的在先權利。同時,如果這種在先的使用使得“微信”具有一定知名度,那麼就可以得到商標法的保護。

  可是,騰訊公司在本案被異議商標申請之後才開始使用“微信”。因此,不管他的影響力有多大,法律都不應該給予保護,否則,法律所保護的就不再是合法民事權益。

  如果騰訊公司認為“微信”標誌享有在先權利,那麼,就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首先,在産品開發之初就應該申請商標註冊,沒有申請註冊是其法律部門的失職。其次,如果其認為自己合法民事權益被侵害,在本案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後3個月的異議期內,就應當提出異議申請,阻止被異議商標的註冊。

  騰訊公司自己在睡覺,國家職能部門不應把手伸得太長,讓騰訊公司一覺醒來就拿到了商標權。

  (作者為北京金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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