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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工商為您解讀新《商標法》

  • 發佈時間:2014-11-07 07:29:30  來源:瀋陽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瀋陽市工商局商標監督管理處處長

  田洪仁

  大家知道,歷時十年的第三次《商標法》修改工作畫上圓滿句號,並且已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貫徹實施新《商標法》(以下簡稱新法),對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加大智慧財産權保護,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本報特邀請瀋陽市工商局商標監督管理處處長田洪仁為大家進行相關解讀。

  ●商標註冊申請方式有哪些改變?

  新法改變了商標局不接受通過一份申請在多個類別的商品上註冊同一商標的做法,允許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即可以採用“一標多類”的方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這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也是國際商標領域的通行做法。

  ●商標註冊申請文件可採用怎樣新方式?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出於方便申請人的考慮,新法開放了商標註冊的電子申請方式。

  ●商標構成要素作了怎樣擴展?

  新法突破了此前商標要素必須具有可視性的要求,增加了“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這是符合商標本質特徵的一次重要的商標要素擴展。

  ●對異議制度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一是合理界定提出異議的主體和理由,將可以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主體,由“任何人”改為“認為這一商標註冊申請侵犯了其已存在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這既減少了商標異議的數量,又保障了對商標不當授權的監督。二是簡化了程式。本次修改刪除了商標局對商標異議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後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對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准予註冊的,異議人可以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不予註冊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復審。對宣告無效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樣,既省略了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復審、訴訟程式,又保障了異議人、被異議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商標審查環節有何變化?

  為給申請人提供一個按照商標局的要求對其申請作出説明或者修正的機會,避免因申請文件的微小瑕疵等原因影響其獲得商標註冊,新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溝通程式: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説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説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説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此做法既極大地方便當事人,也使商標局相應提高商標審查效率。

  ●對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的法定時限作了哪些規定?

  原法對商標審查時限未作規定,只要求及時進行審查。新法增加了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商標局對商標註冊申請初審期為9個月以內,對初審公告提出異議的調查核實不超過12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的復審期在9個月以內,對商標局的異議成立、不予註冊決定不服的復審期限不超過12個月。此規定雖增加了審查困難,但有利於促進商標審查工作,提高審查效率。

  ●對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作了哪些新規定?

  馳名商標是一個法律概念,其認定是對擴大商標保護範圍而設立的特別保護制度,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於倣冒名牌行為起到了有效規製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有的企業把馳名商標當成榮譽稱號進行片面宣傳,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擾亂了市場秩序。新法還原了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本義,充分體現了“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商標法》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才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馳名商標,同時認定結果也僅對該案有效。新法還明確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生産、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對未註冊商標怎樣進行有效保護?

  新法對未註冊商標保護規則進行了完善。一是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係而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此規定,不僅保護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益,也堅持了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防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二是明確未註冊商標在先使用人可以在該商標被他人註冊後,依法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新法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那些已經在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但未註冊的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如何處理?

  商標和企業字號同屬商業標誌範疇,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實踐中,有人樂於“搭便車”“傍名牌”,將他人註冊商標或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用作企業字號,借助他人商標商譽提高其自身市場影響力或者減損他人商標商譽,這在本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新法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增加了哪種商標侵權行為?

  新法增加一項商標侵權行為: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行為。該行為,比如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客觀上導致或者加重了商標侵權的後果,因此必須追究輔助侵權者的連帶責任。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賠償額及最高賠償數額作出怎樣規定?

  新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許可使用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同時,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新法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對權利人維權過程中“舉證難”的問題如何解決?

  為儘量解決這個問題,新法也做了新的嘗試,試圖通過調整商標侵權中的舉證責任分配,來更加公平地分擔當事人的舉證義務: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有利於解決商標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索賠依據不充分的問題。

  ●對商標侵權行為處罰作了哪些調整?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商標侵權行為罰款的數額: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怎樣對商標代理機構進行規範?

  新法首次對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一是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二是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三是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其委託。四是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五是商標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可以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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