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超市亂象律師説法:改標簽售過期食品均違法
- 發佈時間:2015-03-16 09:29: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改標簽售過期食品均違法
京華記者臥底暗訪
超市之患—律師説法
京華時報記者暗訪發現的超市員工更改食品標簽、售賣過保質期食品等行為是否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如發現相關情況應如何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解釋。
標包裝日期有誘導嫌疑
記者暗訪發現,3家超市銷售的托盤食品標簽均只標注了食品的“包裝日期”而沒有“生産日期”。尹律師表示,超市行為是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且有誘導消費者誤判嫌疑。
尹律師稱,標生産日期的目的是有效判定食品的保質期限,而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不存必然關係。通俗理解,“包裝日期”和“生産日期”含義並不完全一致,不排除食品的包裝生産日期是同一天,也不排除商家在玩文字遊戲誘導消費者誤判兩者為同一天,而實際相異。
舉個例子,如食品本身生産日期是2月1日,而包裝日期為3月1日,面對管理部門檢查,商家可能會解釋其標注“包裝日期”非食品生産日期。但標簽內容確誘導消費者誤判包裝日期和生産日期為同一天。超市行為可能在打擦邊球,使用模糊概念的文字,造成老百姓理解的偏差。
改標簽屬欺詐違法行為
尹富強律師表示,更改食品標簽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該行為屬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構成違法。
尹律師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四十八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説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生産者對標簽、説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説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內容。
商家更改標簽的行為則屬於在食品標簽中加入了虛假偽造的內容,若其所售翻新標簽的食品本身第一次包裝的日期就與標簽內容不符,那麼其標簽所寫保質期按商家翻新次數向後順延,則食品本身的保質期卻在一天天縮短甚至過期,商家行為屬於經營含有虛假標簽內容的食品。
尹律師表示,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來看,商家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商家更改食品標簽的行為恰恰是隱瞞真實情況的做法,是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
改標簽重則吊銷許可證
尹律師強調,更改食品標簽的行為是要受到嚴厲懲罰的,輕則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要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尹律師介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內容,商家更改食品標簽屬於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其所面臨的處罰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且根據違法生産經營食品的貨值做出相應罰款。
對於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對於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而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責令商家停産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另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偽造或虛假標注食品生産日期和保質期的企業,要被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於情節嚴重,造成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消費者可索賠十倍價款
面對此類侵權問題,消費者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尹律師表示,如消費者發現購買的食品已過保質期或被更改過標簽可以向商家要求賠償,同時一定要注意取證,養成取證習慣為自己維權提供證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暗訪報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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