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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標簽出問題 消費者能否十倍索賠

  • 發佈時間:2014-09-23 12:54:00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王斌

  現階段,無錫各大超市頻頻坐上法院被告席,因食品問題動輒被要求十倍賠償。從今年無錫南長區法院受理的9起食品品質糾紛來看,消費者都是以包裝上的保質期、貯存條件、能量成分等標簽標注不當為由提起十倍索賠。而在判決結案的3起案件中,消費者均為敗訴。《食品安全法》針對問題産品賦予消費者十倍索賠的權利,但若僅包裝標簽不當且未造成任何損害後果,消費者還能否十倍獲賠?通訊員 陸芳芳 本報記者 丁波

  超市頻繁被訴 食品標簽成靶子

  家住河南的周先生在無錫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10盒“小李子皮蛋”,包裝盒上註明保質期為6個月。之後他查詢了國家標準GB/T9694-1988中的7.4條,顯示:皮蛋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應能保質三個月,保存五個月。周先生理解認為皮蛋類産品的最長保質期應為5個月,而廠家標注的保質期已超過了國家標準,遂要求十倍賠償。

  沒兩個月,這家超市再次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這次被訴是因馬某購買的27包“阿明”系列牛肉乾內外包裝上的QS代碼不一致。

  又一個月,秦某又將這家超市告上法庭,稱他購買的12盒“百合菊花粉”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未標注能量等內容。

  這家大型超市半年三次被訴十倍賠償,無一例外都跟食品包裝標簽有關。超市覺得很冤,指責消費者“無理取鬧”。“我們超市銷售的食品沒有任何品質問題,有些只是包裝上出現的印刷錯誤,消費者過分較真,甚至玩弄文字遊戲,令人十分頭痛。”由於這3起食品品質糾紛都沒有産生人身、財産方面的損害,因此超市方挺直了腰桿,並呼籲消費者應理性維權,不要動不動就十倍索賠,耗時耗力。

  消費者維權職業化 法規條款信手拈來

  面對超市方的指責,消費者覺得“如果超市沒有問題,工商局怎會對他們作出處罰?”受理的9起食品品質案件中,有6位消費者都是先向工商部門舉報,等工商作出處理決定後,再向法院起訴十倍賠償。他們認為工商的處理告知書,也是訴訟的強有力籌碼。

  這些消費者多數都是本人親自出庭,沒有代理律師,庭審中對食品安全相關法條脫口而出,起訴書上法條法規羅列清楚,乍看之下理由詳實充分,其打官司的模樣不輸專業律師。

  對於消費者在法庭上的強勁“攻勢”,作為被告的超市反覆強調兩點:1、進貨時已履行嚴格的審查義務,主觀上並無過錯;2、涉案食品品質不存在任何問題,也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而原告認為包裝標簽問題本身就是品質問題,錯誤的標簽引導含有潛在的損害後果。

  有位付先生今年將無錫各大超市告了個遍。在南長法院的一起訴訟中,付某要求某超市和廠家十倍賠償所購22盒益生菌沖劑價款。他針對包裝上的配料表,指出作為主要原料的兩個菌種不符合衛生部公佈的菌種名單。超市説,付先生同一天在其4家門店購買22盒益生菌沖劑,共花費8360元,他不是普通消費者。“一般消費者並不會對産品的原材料進行百般查詢。不過我們有生産許可證,所用原料也都在食藥局公佈的保健食品益生菌菌種名單內,産品沒有任何問題。原告是為了獲得高額賠償金來故意找茬。”對於被告方的質疑,付先生一臉淡定,説他習慣在大賣場掃貨,自己食用或贈送親朋好友。對於十倍賠償金,付先生表示信心滿滿。

  法官:包裝標簽不合格,不一定獲賠十倍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認定十倍賠償的一個標準,但食品包裝標簽出問題,是否就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南長法院揚名法庭法官薛耀認為此類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標簽標注的不當內容不可能引起食品安全隱患,不會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就不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反之,如果因標識不明或不當可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時,則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包裝上QS代碼不一致、沒有標注能量等營養成分,南長法院認為這兩類包裝標簽違規的情況並不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此判決僅支援退還貨款,駁回了原告十倍賠償的訴求。

  “消費者能夠認真閱讀包裝標簽內容,並主動查詢是否違規,不管目的如何,對商家確實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督作用,在整個食品大環境不好的情況下,需要給商家找茬的‘啄木鳥’存在。”薛耀説,不管判決十倍賠償與否,商家在官司結束後,對包裝存在違規情況的商品一概都做了下架處理,這也是維權者對凈化市場環境所做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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