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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集團訴訟 投資者保護就是空話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31:1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內投資者保護的形勢如何?大量集團訴訟為何難以推進?3月13日,新京報記者專訪了經濟學家、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

  在他看來,國內資本市場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短板,而集團訴訟在實踐當中面臨的種種問題,與“維穩”等更加宏觀的問題有關。

  投資者利益保護是短板

  新京報:你覺得目前國內資本市場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做得怎麼樣?

  吳曉求:我們國家在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是一個短板。我國法律對投資者保護有一些規定,但有時候難以落到實處。

  對於投資者的保護,首先要認定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的原因和形式,目前來看,內幕交易、虛假資訊披露、操縱市場,以及欺詐上市等行為,都涉及損害投資者的權益。

  現在法律上比較明確的,是虛假資訊披露,這包括財務欺詐和財務資訊遺漏等等,我們在欺詐上市的索賠方面做得也相對比較好,但內幕交易方面,相關證據會比較難獲得。

  尤其比較難的是集團訴訟。我國法律從一般意義上説,是支援集團訴訟的,但從實踐上看,又是比較難的。

  沒有集團訴訟,投資者保護就是一句空話。畢竟有這些利益的損害不是對某一個人,而是跟這家上市公司的所有投資者都有關係。

  新京報:對於這些問題有沒有一些解決方案?

  吳曉求:一些成熟市場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是很多的,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一些辦法。

  在西方成熟市場國家,惡意欺詐現象比較少的,內幕交易也是相對比較少的,一方面,監管部門對這些行為的處罰非常嚴厲,另一方面,集團訴訟制度有很好的運轉。

  在我國,上市公司通過內幕交易、欺詐上市往往能獲得巨大的收益,但判罰比其他金融類犯罪要輕得多,以前都是緩刑,現在才慢慢有實刑。

  集團訴訟為何如此艱難

  新京報:集團訴訟的艱難,體現在哪些方面?

  吳曉求:一是在訴訟主體的認定上,也就是哪些投資者有資格發起訴訟;二是跟訴訟有關的各類證據很難完整的拿到,第三,集團訴訟賠償的數額也相對比較小,對上市公司難以起到威懾作用。

  新京報:為什麼集團訴訟在我國做不好?

  吳曉求:中國的集團訴訟制度非常難以推行。除了技術性的問題之外,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如何處理跟維穩的關係。這就讓集團訴訟受到一些更宏觀的問題的制約。

  但是,如果沒有集團訴訟制度,投資者保護就難以落到實處。為什麼成熟市場國家都能做,而我們卻不能做,我不相信。

  行政處罰不應是訴訟基本前提

  新京報:有律師提出,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作為訴訟的前置條件,這一點非常不合理,你怎麼看?

  吳曉求:我不認為行政處罰應該是訴訟的基本前提。沒有處罰,就不能起訴,從法律的邏輯上,也是説不過去的。

  新京報:有人提出,目前訴訟的管轄權都是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訴訟可能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你怎麼看?

  吳曉求: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和理由,投資者才可以提出異地審理,但從目前來看不太容易,把所有案件都拿到北京和上海來辦也不太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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