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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社會 助力新常態下的經濟轉型升級

  • 發佈時間:2015-03-16 01:31:19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劉俊海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是廣大消費者的節日,也是廣大證券投資者的節日。這不僅由於證券投資者與消費者都處於相對弱勢地位、都涉及千家萬戶、都具有公共利益的元素,也是由於2014年開始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8條將證券投資者納入了“消費者”的範疇予以保護。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對於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與四中全會精神,推動新常態下的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大現實意義與深遠歷史意義。

  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是拉動實體經濟可持續穩定增長的火車頭。就實體經濟而言,資本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消費是財富之源。我國已把穩增長確定為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穩增長的秘籍就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由過去片面依靠投資和出口拉動國民經濟增長,轉變為更多地依靠消費內需,投資內需來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消費與投資是國民經濟可持續增長的兩部馬車。加大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不僅有助於鼓勵投資興業,創新産品、擴大就業、增加稅收,也有助於提高消費潛能,擴大消費內需,提振消費信心,拉動消費內需,進而進一步刺激投資需求,從而形成投資助推消費、消費驅動投資的良性互動的經濟增長新動力。

  證券市場是信心市場。投資信心源於看得見、摸得著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與實踐。在股權文化浩浩蕩蕩的國家和地區,每個投資者能夠在每項投資活動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溫度,而在股權文化匱乏的國家和地區,投資者在開展投資活動時必然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因此,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質就是保護投資信心,保護投資興業活動,保護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地持續增長。同時,投資者權益保護絕不是權宜之計,而應貫穿于整個資本市場全過程。在實體經濟面臨下行壓力的困難時期,要滿腔熱忱地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事業;在實體經濟高歌猛進、市場一路飄紅的繁榮時期,也要一心一意地全面推進投資者友好型社會。

  良法是資本市場善治的前提。法律不僅應具有可操作性、可訴性與可裁性,還應具有溫度。向殘疾人、老年人、少年兒童、消費者、投資者、勞動者等弱勢群體適度傾斜,是現代法治文明的理性選擇。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法治社會必須以人為本、以民為本。首先,要恢復強弱之間的平等地位,必須把實踐中已向強者傾斜的天平回歸平等原位;其次,適度傾斜原則是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第三,適度傾斜原則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國家應向弱者適度傾斜主要是指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要體現出對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弱勢群體的關心和愛護,法律的執行也要在實體和程式上充分體現出對廣大弱勢群體的應有保護和照顧。

  目前,《證券法》正在緊鑼密鼓地修訂。建議構建投資者友好型的《證券法》,將大力弘揚股權文化、向廣大證券投資者適度傾斜的立法理念貫穿于整部法律。此外,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擴展版,建議增設強制分紅制度、賬簿查閱制度與隱私權保護制度,強化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適當性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權、索賠權、治理參與權的制度設計。投資者權益保護不限于專章的具體規定,還應當在證券發行制度改革與證券監管制度創新等方面都有所體現。

  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必須鼓勵資本市場各方協同共治,全面推進資本市場治理的現代化。除加強與完善行政監管體系外,還要建立投資者友好型的行業自律體系、投資者自力保護體系及媒體監督體系。充分發揮交易所、保護基金公司、上市公司協會、證券基金業協會以及相關協會的自律職責。行業自律是最大的自我保護。資本市場如果缺少自律,就沒有公信力,也就沒有可持續發展的後勁。此外,要滿腔熱忱地鼓勵新聞媒體和自媒體根據自負其責、理性文明的原則對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開展監督。建議積極穩妥地鼓勵通過揭露失信行為等獲得正當回報,為公眾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提供具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建議儘快激活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公益訴訟制度,早日使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的公益訴訟制度落地生根。

  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必須與資本市場的法治化建設同步推進。投資者友好型社會就是法治社會,法律思維應成為資本市場各方主體和投資者自覺的修養和境界。資本市場各方都應從靈魂深處信仰法治,自覺尊法信法愛法,不斷提升與智商、情商同等重要的法商意識,並在行動上自覺踐行法治規則。(相關內容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上海證券交易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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