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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認定標準急需明確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31:11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一週談

  3月11日,風神股份發佈公告,稱2015年3月6日公司收到河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2011、2012年度報告虛假記載,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受到警告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司同時表示,公司在立案調查期間已主動糾正了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之前披露的“公司若被證監會認定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並暫停上市”的風險已消除。不過,有輿論懷疑,公司糾正了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就可逃脫退市命運?

  證監局查明風神股份信披問題,主要是2011年、2012年兩個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11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759萬元。2012年年度報告中,三包退賠、返利業務入賬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不符,由此虛減利潤 2212萬元;同時公司通過虛增主營業務收入、虛增主營業務成本,虛增利潤2002萬元。

  為此證監局對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罰,不過,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局並沒有認定公司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按《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對於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公司,只有構成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公司才會強制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因此,風神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其之前提到的退市風險已經消除,筆者認為是有根據的。

  從直觀上來看,風神股份涉及虛假記載的情節似乎沒有南紡股份等公司那麼嚴重,且同時涉及虛增和虛減利潤,總的利潤誤差似乎並不太大,但正如證監局所指出的,“風神股份2012年同時存在虛減利潤和虛增利潤,這是相互獨立的違法行為,應當單獨認定,分別計算金額,而不應合併計算”。

  事實上,公司在不同科目下虛增利潤或虛減利潤,即使總的利潤沒有什麼變化,但投資者接收到的諸多資訊都是虛假資訊,仍然會影響其對未來業績的判斷,從而做出錯誤投資決策。

  既然如此,為何風神股份沒有被認定為重大違法?這其實涉及一個關鍵問題,那就是目前對“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還缺乏認定標準,不同的人對同一個違法行為自然會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媒體認為風神股份或構成重大違法,這個判斷也難言就是錯誤的。

  是否認定為“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不僅涉及是否退市,由此更關乎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若被認定,公司先被暫停上市,然後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決定之日起一年內,終止上市。當然,在交易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

  也就是説,若被認定“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就可能逼迫有關主體主動賠償有關投資者的損失、以維持上市地位;但若只是其他一般性的信披違法行為,有關侵權主體或許就會不大在乎,受損投資者即使付諸訴訟,其利益是否能夠得到補償,也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總之,只有儘快出臺“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認定標準,才有利於人們形成共同認識,也有利於防止執法部門擁有太大自由裁量權,確保執法公正。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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