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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缺位,“垃圾短信”成堆

  • 發佈時間:2015-03-14 08:31:44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類似微信平臺提供的延遲話音、資訊圖片傳輸是否屬於基礎電信業務?“垃圾短信”和“垃圾電話”時時“騷擾手機”,如何通過法律禁止?中國移動浙江公司黨組書記鄭傑代表認為,在“三網融合”時代,2000年頒布的《電信條例》已不符合發展需求。他建議,加快《電信法》出臺。

  “當今世界,網際網路業務與基礎電信業務之間的邊界正在消失,網際網路、電信網與廣電網的‘三網融合’正在成為趨勢。”但在鄭傑看來,因為《電信法》缺位,電信企業通路權缺乏保障。

  他舉例説明,《電信條例》規定“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在民用建築物上附挂電信線路或者設置小型天線、基站等公用電信設施”,條件是事先通知建築物産權人或者使用人,並支付使用費;同樣是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民用建築涉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須得到業主大會才能作出決定。這其中,行動通訊基站是否屬於公用電信設施,至今在法律上並沒有完全解決。

  “《電信法》缺位也使得‘三網融合’缺乏統籌指導。”在鄭傑看來,縱觀世界各國,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無一例外都制定有《電信法》。在我國,《電信法》順應“三網融合”要求,實施統一監管,減少事前審批,促進競爭。鋻於2009年的《電信法》(修改稿)已經較為成熟,鄭傑提出,在該修改稿的基礎上,建立面向三網融合的監管機構:組建統一的主管機構,以推進三網融合,鼓勵業務創新。同時,建立支援創新的準入體系。

  鄭傑認為,《電信法》中應明確設立基礎電信運營商的通路權,解決電信業中特殊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同時,在《電信法》中明確,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通過發送資訊、撥打電話等方式進行商業宣傳,為法律所禁止。

  (科技日報北京3月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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