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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預付卡,多少坑人花樣

  • 發佈時間:2015-03-13 00:00: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袁汝婷 白田田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充值了會員卡,錢沒花完商家卻跑了,該找誰要錢?

  花幾千元錢買了儲值折扣卡,卻被告知這兒也不能用,那兒也不能用,你是否自認倒楣?

  美容、美發、洗車、健身、家政……各種預付消費的儲值會員卡正在席捲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和更多人群。但是,事前誘惑美妙,事後維權無門,預付卡,事實上已成了眾多消費者的“糟心卡”。

   跑路、耍賴、脅迫——陷阱這麼多

  家住長沙的寵物食品店店主張誠最近鬱悶壞了。兩天前,一家咖啡店在長沙憑空“消失”,只留下一個打不通的電話號碼,而張誠充值300元的預付卡還沒怎麼用。儘管辦卡時留了手機號碼,她卻沒有收到關於停業退卡的任何電話通知。

  更讓張誠鬱悶的是,這已經是她第四次遭遇“跑路卡”了。在此之前,美發、洗車、美容,她已經被店家“跑路”坑過三次,在四張預付卡上損失了上千元。

  北京白領藍小希遭遇了截然不同的另一種坑法。藍小希在朝陽區的一家酒吧充值了2880元預付卡,辦卡前店員一個勁兒説著各種折扣優惠,卻只字未提使用範圍和時間。等她掏錢辦完了,才發現卡背面寫著“週五到週日、節假日不能使用,不能用於購買門票。”

  藍小希發現自己被“隱藏條款”坑了,質疑店家辦卡前沒有告知消費細則,對方卻耍賴“不能用就是不能用,也不能退”。

  安徽的徐栩女士,遇到的“糟心卡”卻又不一樣。徐栩在合肥一家美發機構辦了一張預付卡,到今年一月底,卡裏還有3000元錢。春節前,店長告訴她,老闆換了人,可以轉卡,但必須按照1:1的金額充值。“不充值就不能轉,也就是説我必須再交3000塊錢,卡裏的3000塊錢才能繼續用。否則卡裏的錢就廢了。”徐栩要求直接轉卡或退卡,都遭到拒絕。

  這家美發機構既拿不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合同,也拿不出來“1:1充值轉卡”的法律依據,除了一句“上海總部的統一規定”,什麼像樣的説法也沒有。然而,一個多月過去了,徐栩的卡既沒轉也沒退。

  記者調查發現,消費者在購買預付卡後,跑路、耍賴、脅迫等等遭遇,已遠非一時一地一人的個例,而成了一種“常規手法”。

   受理、協調、監管——咋都這麼難

  同樣遭遇“糟心卡”,有人放棄維權,有人一直試圖維權,卻一直遭遇失敗。

  維權第一難,難在受理。家住廣州的闕女士曾因為美容店老闆跑路而導致預付卡的2000多元沒了著落。闕女士致電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接線員告訴她,這種情況應該報警。“還説取證難度很大。我想了想,報警太麻煩,就作罷了。”

  湖南省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吳衛説,“跑路”問題消費者保護相關部門確實比較難受理,處理起來非常棘手。如果經營者惡意“跑路”,消費者只能向公安部門報警。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受訪消費者因為“怕麻煩”的心態,放棄了維權。

  維權第二難,在於協調。成都市民龔雅麗花780元購買了一家家政公司的預付卡,辦卡之後卻從沒用上,每次致電預約,都因商家“派不出人手”而遭拒。龔雅麗夫婦都是上班族,只有週末可以接受家政服務,可哪怕提前一週預約也從沒成功過。數次預約失敗後,她撥打了消費者投訴熱線。不久,對方反饋已和家政點協調溝通,然而,家政公司聯繫龔女士,卻仍然堅持只能安排工作日白天的家政服務,消費權益部門協調無果。

  湖南驕陽律師事務所民商部主任王飛鵬認為,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比較粗略,以致維權機構的協調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涉及預付卡領域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僅屬行政規章,力度比較弱。

  維權第三難,在於監管和執行。受訪多個案例中,消費者遭遇的商家均不是大品牌連鎖店。王飛鵬告訴記者,目前對發卡商家的資質、規模等規定和限制較少,發卡門檻低,“一些小商家今天開明天關,甚至沒有營業執照,找不到責任主體”。另一方面,商業誠信機制還遠未成熟,大量商家沒有交納保證金,因此監管沒有約束和執行力。

   預防、備案、懲處——一個都不能少

  面對問題百齣的預付卡消費陷阱,業內專家建議,一方面,消費者應在辦理預付卡時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另一方面,相關預防、監管和處罰機制的建立健全刻不容緩。

  面對商家跑路該怎麼辦?王飛鵬建議,應加快建立消費預防機制和懲罰賠償機制。“對跑路和惡意侵佔的,要進行治安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可適當引入備付金和信用評級制度,對於信用狀況相對差的中小企業適度上調備付金的比例。”王飛鵬説。

  怎麼防止商家“耍賴”?《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因此,消費者辦卡前應先問清預付卡的使用範圍和消費限制,有權要求商家履行告知義務。

  長沙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副主任袁駿建議,消費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辦理預付卡之前,要向商家索要明文合同,並保留足夠的消費憑據存底。”

  充值消費卡不能退款?專家表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經營者存在違約情形下,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經營者不允許解除合同,就有強制消費之嫌;如果超過了使用有效期卻不能用也不能退,經營者就有侵佔消費者財産之嫌。”

  記者查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發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相關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預付卡消費的維權機制正在逐步完善。湖南省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吳衛介紹,《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一大亮點就是“護航預付消費”。該辦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明確履行期限和方式等內容。此外,針對預收款消費方式中退款難的問題,專門規定“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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