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8隻雞賠償6800元
- 發佈時間:2015-03-13 08:33:36 來源:天津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趙榮君)一商家因出售未標明生産日期的食品,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日前,該案在市第一中級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商家一次性賠償消費者6800元。
2013年8月22日,消費者王某從坐落于西青區中北鎮的某商家購買8隻雞,共付款899元。後王某發現上述食品的外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産日期,遂向工商西青分局舉報。工商西青分局以商家所售食品標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沒收商家違法經營的食品、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後王某向西青區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商家退還貨款899元,並支付貨款額十倍的賠償金8990元。
西青區法院審理後於2014年底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商家退還消費者貨款899元並一次性支付經濟賠償8990元。商家不服,向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和解,由商家一次性賠償消費者6800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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