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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被這些規則“潛”過沒

  • 發佈時間:2015-03-13 07:33:20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貸款被要求捆綁“網銀”、交納學車費用後被要求加錢插隊考試……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您被影樓的“二次消費”坑過嗎?您被餐飲娛樂服務場所的“開瓶費”“茶位費”蒙過嗎?……昨日,市消協公佈了駕校、影樓、餐飲娛樂、房貸、車險等行業現存潛規則,並對這些潛規則進行了點評。

  駕校加錢考試

  近年來,由於報考駕照的人數日益增多,學考配套少,學車拿證難,排隊約考慢,監管漏洞多,大部分學員從報考到取證時間均需半年以上,這為部分不良駕校和個別教練提供了鑽空子的機會,加價千元插隊考試、“高價快考班”等潛規則層出不窮,損害了學員的合法權益。

  消協點評:學員在選定學車的駕校並與之簽訂合同、交納學車費用後,就已經與駕校之間建立了培訓合同關係,駕校應按合同的約定安排學員學車、考試,這是駕校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如果駕校長期不安排學員參加學車並安排考試,或需要收取額外費用才肯安排學員學車、考試,就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學員有權要求駕校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與之協商解除合同關係並要求返還學費。而加錢考證的現象則造成了學員之間的不公平待遇,侵犯了其他學員的合法權益,同時,這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難以保證學員的品質,極易造成不良隱患,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另外,駕校也涉嫌違法商業賄賂。

  先低價簽約再高價賣底片

  儘管部分影樓在消費者預約時聲稱“所有費用均已包含在套餐價格中”,但在拍攝完成之後,其工作人員總會想方設法説服顧客進行“二次消費”,即高價購回相關底片,否則他們有自由使用未購買部分相片權,部分消費者為求心安或完美,無奈選擇高價購回。

  消協點評:影樓在事先聲明所有費用均包含在套餐價格中的情況下,又説服消費者高價購回底片,實際上是隱瞞了真相,存在欺詐的嫌疑。對於影樓拍攝的相片,消費者具有肖像權,因此,影樓所謂的有自由使用未購買部分相片權的説法是錯誤的,影樓雖擁有相片的著作權,但也不能隨便使用拍攝的相片,尤其不能隨便用於商業目的,否則,消費者可以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追究影樓的侵權責任。

  對此,市消協秘書長鐘萍表示,影樓高價出售底片的行為雖然不合理,但卻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因而處於“灰色地帶”。儘管《婚姻慶典服務》國家標準中明確規定:婚慶公司製作的婚禮音像製品(含照片、錄影帶、光碟等)應保證品質,並在規定時間內交付顧客,同時應將錄製過程中的所有原始資料(包括底片、錄影帶及數位資料等)一併交付顧客。但由於該標準僅具有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力,因而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鐘萍提醒消費者可通過事先與商家約定好底片的處理事宜等服務內容,並將約定寫入合同等方式防止商家高價出賣底片,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經營者擅收“開瓶費”“茶位費”

  消費者如自帶酒水到酒店、餐廳、KTV等場所消費,部分經營者擅自向消費者收取數十元至數百元不等的所謂“開瓶服務費”;部分服務場所還收取較高的“茶位費”,不管是否真正需要,收費是否合理,消費者都得“買單”。

  消協點評:餐飲娛樂服務場所收取高額“開瓶費”“茶位費”屬該行業普遍現象,其實際上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開瓶費”“茶位費”往往都是經營者強行附加給消費者的,都是經營者單方的意思表示,並非消費者自願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規定。

  餐飲娛樂服務行業自行設定的“開瓶費”“茶位費”條款屬於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並未事先與消費者達成共同約定。因此,該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在《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格式條款的規定更是嚴格,除了適用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外,格式條款還特別規定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經營者擬定“開瓶費”“茶位費”有違公平原則,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該條款無效。

  房貸、車貸捆綁“網銀”

  普通消費者進行購房、購車等大宗消費時,想要從銀行貸款,被要求辦理其他銀行業務,如開通銀行的短信通,“網銀”或是辦理信用卡業務等。

  消協點評:在法律上,上述行為可以明確定性為強行搭售。所謂強行搭售是指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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