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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空鬧”事件需要防治結合

  • 發佈時間:2015-03-12 08:30:41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韓磊

  在今年的兩會上,針對近期頻發的危害航空運輸安全、擾亂航空運輸秩序的“空鬧”行為,來自民航系統的代表委員共同呼籲,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處力度。

  近年來,旅客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逐年增多,擾亂民航活動正常秩序的問題日益凸顯。從打開飛機應急艙門到衝進飛行區攔阻飛機,從在機艙內爭執鬥毆到在候機樓裏大打出手,一時間,這種“地面敢鬧,空中也敢鬧”的行為再次引發公眾和媒體的熱議。

  “任性”旅客為何如此敢鬧?主要原因在於兩點:第一,對威脅航空安全的違法成本“無畏”;第二,對擾亂民航秩序可能産生的嚴重後果“無知”。因此,筆者認為,遏制“空鬧”事件,維護民用航空活動正常秩序,確保大眾出行正常和航空運輸安全,需要借助法律、行業、輿論多重力量,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治“空鬧”,需要“重典”先行。目前,《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涉及危及飛行安全的條例不是趨於原則化、缺乏精準論述,就是處罰過輕、無法發揮震懾作用。“重典”的缺位,無形中助長了“空鬧”者的氣焰。

  因此,參加兩會的代表委員才呼籲,希望法律賦予懲治“空鬧”行為的“利器”。而且,懲,要懲在痛處;治,得治到“骨髓”。如果修改《刑法》等的條件尚不成熟,在短時間內不具備操作可能,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破壞交通工具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關罪名的適用範圍。只有這樣,“空鬧”行為的違法成本才能提高,“鬧的代價”才能讓人望而卻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在法治社會中,公眾的一切行為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隨著民航日益大眾化,針對民航安全運輸制定專門的航空安全法也未嘗不可。有法可依之後,民航才能進一步引導旅客依法維權,不去觸碰法律紅線。

  防“空鬧”,須“情理交融”。總有少數人抱有僥倖心理,認為一些細節影響不了飛機這樣的龐然大物。殊不知,飛機正是由萬千微小精密的儀器和部件組成的,一旦發生事故,後果是讓人無法承受的。

  對於這樣的“少數人”,民航要借助輿論宣傳的力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引導旅客文明乘機。作為民航從業人員,機場、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首先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嚴肅對待航空安全每一件小事。堅持鐵面執法,才能讓人們認識到“空鬧”的嚴重性,對航空運輸安全始終抱有“敬畏之心”。

  當然, 我們也應看到,旅客的過激行為與資訊溝通不良、維權渠道不暢等問題有關。民航工作人員適時地、有技巧地介入、勸説、化解,情感武器其實也是防“空鬧”的“軟盾牌”。用“軟盾牌”把問題擋在萌芽狀態,很多嚴重的後果也許就不會出現。因此,與旅客直接接觸的民航工作人員,應該著重提高自身應對“暗涌”事件的能力,當好民航與旅客之間和諧關係的紐帶。

  對於一起又一起的“空鬧”事件,是時候該叫停了。不論是用“重典”懲治,還是用“情理”預防,保證每一個航班安全起降,確保旅客出行平安,才是最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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