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合作社多元化發展提供法律支撐
- 發佈時間:2015-03-12 03:31:23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案建議:
明確以農戶為成員單位
增加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合作社的內容
對聯合社註冊登記、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等相關問題作出相應規定
本報記者崔麗
本次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張曉山等30位代表聯名提出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議案引發了大家的關注。張曉山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説,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7年多來,一些方面已難以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亟需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進行修訂。
張曉山説,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農民分層分化加快,農民合作的願望越來越強,合作內容、合作層次、合作領域的需求更加多樣,推動了農民合作形式多元化發展,涌現出社區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信用合作、聯合社等多種類型的農民合作社。但是,這些類型的合作社突破了專業合作的界限,超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範圍。需要儘快修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增加法律調整對象,為多元化多類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一些合作社出現了管理不民主、財務制度不健全等突出問題,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監管制度,以促進農民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修法建議的關鍵在哪?張曉山介紹,應主要集中在法律名稱、成員資格界定、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合作社聯合社、合作社內部的信用合作等幾個方面。
張曉山認為,修訂有關成員資格界定的基點是尊重成員資格的多樣化,但底線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的農戶為成員主體。立法和修法支援的權利主體首先是擁有家庭承包經營權,經營農業,收入主要來源於農業的農戶,也包括一部分直接從事初級産品生産或從事農業服務的農業企業。由於現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農民成員是自然人還是戶,在實踐中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差異,有的合作社將自然人作為成員,有的以農戶為單位作為成員,致使有些合作社按自然人分配投票權,治理機制出現了偏差,影響了內部利益關係。明確以戶為單位作為成員,有利於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相一致。此外,隨著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未來的農民只是一種職業的體現,為了承襲本法對原界定的農民成員權益的保護,修訂建議稿將農民成員明確為“擁有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承包經營戶”。在國有農場參照適用方面,修訂建議稿提出“國有農場職工家庭承包經營戶興辦的農民合作社參照本法執行。”
關於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張曉山認為,隨著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深入開展,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權能不斷豐富,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出資、興辦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現象越來越普遍。為了保護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戶在合作社中的利益,完善合作社出資結構,修訂建議稿增加了承包土地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合作社的內容。
關於聯合社,張曉山認為,現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聯合社沒有作出規定,制約了聯合社的發展。為此,修訂建議稿對聯合社的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成員身份及其權利義務、治理結構、盈餘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的法律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次修訂稿只針對經營實體型的聯合社,不包括社團型的聯合社。
關於信用合作,張曉山認為,農民合作社的信用合作是在生産合作基礎上派生出來的,服務於産業發展,增強了合作社的服務功能。它有兩個重要的自身特點:第一,它不是專門的金融機構,只是合作社內部封閉運作的一項業務活動;第二,它派生於生産合作、服務於産業發展,具有鮮明的産業性。合作社的産業延伸到哪、成員發展到哪,信用合作業務就可以覆蓋到哪。鋻於信用合作風險較高、專業性較強,修訂建議稿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原則、資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加強了信用合作的制度約束,強化了風險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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