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賠三”實施障礙多 朋友圈消費糾紛不受理
- 發佈時間:2015-03-11 09:44:17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10日,東莞市消委會秘書長鄧國平在“3·15”新聞發佈會上透露,新《消法》實施近一年來,去年共受理消費者投訴3619宗,投訴量同比有明顯增長。然而,記者實地走訪時發現,仍有商家故意設置條件變相拒絕履行新規,餐飲最低消費現象並不少見,“退一賠三”實施到位也需待時日。
受理調解36宗“七天無理由退貨”
新《消法》實施近一年,東莞市消委會根據受理消費投訴數據分析發現,去年投訴出現了新亮點。
其中,新《消法》實施後,因食品安全糾紛索要懲罰性賠償的投訴明顯上升。去年,東莞消委會受理食品安全投訴139宗,食品安全問題主要集中在食品過期、變質、有異物、假冒、標識不合格和成分違法等情況。
鄧國平説,運用新《消法》25條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受理並調解的有36宗,主要涉及家用電器家用電器、通訊器材、服裝鞋帽、日用百貨,問題大多因網路經營者以包裝缺失、已使用等理由拒絕或延誤退貨。
另外,運用新《消法》第44條投訴網購平臺擔責的有308宗,主要涉及電子電器187宗、服裝鞋帽83宗,其他38宗,調解成功260宗。另外,調解不成功48宗,主要因為網路經營者實體店名稱地址不詳、關門倒閉情況等無法聯繫。
取消餐飲服務最低消費仍難執行
雖然新《消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部分商家為了減輕違法成本,在實際操作中故意設置多重障礙讓消費者無法享受新規帶來的紅利。以餐飲行業的最低消費來看,時至今日,這一“頑疾”仍然存在。
市消委會每年都會進行霸王條款的徵集和點評,取得了不錯的成效,其中餐飲服務最低消費情況也有所改觀,去年開始實施的新《消法》中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另外,去年11月1日,正式實施《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法的形式對“最低消費”發出明確禁令,《辦法》中將“禁止設置餐飲最低消費”明確列為禁止條款。然而,這一系列的措施並沒有讓這一“頑疾”消失,根據市消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去年東莞消委會受理服務類生活投訴183宗,這其中就有包括餐飲服務性收費及最低消費的投訴。
記者連日來走訪市場也發現,仍有商家設置“最低消費”,且不乏知名餐飲品牌。
鄧國平告訴記者,餐飲最低消費的糾紛,市消委會有接到消費者的投訴,但是至今為止仍無法在實際操作中解決。因為這一新規沒有具體細則,而具體執行這一規定的東莞市商務局目前還沒有相關的執法部門。
“雖然法規沒辦法落實,但消費者要學會保護自己,要選擇有誠信的餐廳消費。”鄧國平提醒,如果這一餐廳設置了最低消費,那就證明這家餐廳不誠信,就不應該選擇不誠信的餐廳,“如果還要去消費,就是任性。消費者要作出正確選擇,因為維權要付出不少精力和財力。”
“退一賠三”有點少去年僅11宗
新《消法》另一亮點,就是加大了商家的違法力度,將此前的買到假冒偽劣産品實行“退一賠一”,改成現在的“退一賠三”。另外規定,商家對消費者的賠償最低不少於500元,也就是説,即使買一瓶水,經消協認定不合規定,消費者獲得的賠償也不低於500元。
根據市消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去年運用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條款)受理並調解的有81宗,主要涉及食品36宗、電子電器31宗,其他14宗,成功調解73宗,其中執行最低500元賠償額解決的24宗,執行“退一賠三”的僅11宗,其他方式38宗。也就是説,這類糾紛可能最終是以退貨或是“退一賠一”等方式解決,消費者大多沒有拿到商家“退一賠三”或是“最低500元”賠償。
記者在走訪調查時也發現,有商家在碰到此類投訴時,不會主動按新規執行,故意設置一些條款阻礙退貨,有的甚至直接開出自己的條件讓消費者妥協,或故意拖延處理時間讓消費者就此作罷。
今年“3·15”,《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將正式實施,明令“已拆封“等條件不能成為商家拒絕退貨的理由。這一新規實施後,或許對現狀有所改觀。
朋友圈消費糾紛只能走法律途徑
微信朋友圈生意在去年如火如荼,但由於微信用戶並不用登記身份證等真實資訊,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斷。時至今日,如果在朋友圈出現這類消費糾紛,是否能得到解決?
“嚴格來説,微信朋友圈買賣行為屬於私下交易行為,一旦發生商品品質、售後服務糾紛、食品安全等問題,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消委會沒辦法受理。”鄧國平指出,這類糾紛不屬於受理範圍,因為這類問題的取證很難,可當作民事糾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市消委會提醒市民,在通過微信進行商品交易時,一定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記者/劉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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