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交了 賣傢具的展位沒了
- 發佈時間:2015-03-11 07:34:47 來源:長春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發佈2014年十大侵權案例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想足底按摩,結果遭遇人身傷害;想買“三人位”沙發,結果送來“兩人位”……去年哪些事件讓消費者煩心?昨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發佈2014年侵權案例,警醒消費者:購物有風險,消費需謹慎。
進口商品無中文説明
【案例】
一消費者在某南韓精品生活館花3066元分別購買了黃麥馨咖啡、肯迪醒解酒、染發劑等進口商品送給朋友。而朋友説是假貨,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識不知如何用?該消費者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要求賠禮道歉、退貨並按照相關規定“退一賠十”。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有中文説明的進口商品不得銷售,應給予退款,並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但是沒有證據證明這些産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無法得到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足底按摩遭人身傷害
【案例】
消費者某女士委託人投訴稱,2014年5月1日在南關區某足療店辦理了800元預存卡,8月25日在消費過程中受到足療按摩師對其人身的侮辱,使消費者身心受損,當時報案。受害人要求該足療店作書面賠理道歉,並要求精神賠償5000元。
【點評】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經調解,商家向消費者賠理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按消費者要求退卡費500元。
展位購買傢具錢款被騙
【案例】
2014年6月初,計先生在月星家居廣場“星動時光”展位看中了一套兒童傢具,並交了500元訂金。3天后去交尾款5900元時,服務員以二樓沒有收款臺為由代替計先生去交的款。但送貨日期到了,展位撤展,找不到經銷商。而商場不認同在月星家居商品交易事實,不承擔責任。
【點評】
按照《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同時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因此,月星家居廣場應該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三人位”沙發變“兩人位”
【案例】
2014年4月5日,張女士花4.8萬元在某家居購物廣場購買了一套“三人位”路易世家沙發,而收到貨發現是“兩人位”。張女士要求商家更換遭拒。遂在消協支援下告上法庭, 2014年11月市中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路易世家退返張女士購貨款4.8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點評】
《消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所以,該家居廣場應該按照規定給予換貨或者退貨,並承擔相關費用。
開發商隱瞞無預售許可證
【案例】
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其交101.188萬元首付在萬盛國邦售樓處買了一套房,當時,開發商未説明此房屋沒有預售許可證,王女士在辦理銀行貸款時遭銀行拒絕。王女士要求退款,但開發商一直以各種理由不給退錢。經調解,商家最終無條件全額退款。
【點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未按規定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所購“消炎藥水”不對症
【案例】
王女士因為脖子上長了一個粉瘤, 2014年2月,經東升保健品諮詢服務公司服務人員介紹,共花費200元購買了消炎藥水“筋絡速通”,但塗抹後粉瘤發炎,後得知其所購藥水並不是治療粉瘤的。王女士要求商家給予賠償,商家僅給付第一次診治所花費600元醫藥費後就不管了。後經協調,商家給予消費者王女士返還藥款200元,繼續治療費用300元,王女士共得到賠償1100元。
【點評】
《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能、用途等資訊,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此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開發商賣車位坐地起價
【案例】
消費者趙先生投訴稱,2013年9月,其在凈月開發區的中信城淺山購買了一套住宅,同時想購兩個車位,當時接待的業務員為他們挑選最好的車位,最高單價為19萬元,扣除掉推廣活動費,實際單價為18萬元。但認購時,另一接待員推薦的中檔車位價格已經漲到20萬元,實際價格為19萬元。消費者認為代理商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
【點評】
《消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舊手機當新手機賣
【案例】
消費者邵女士購買了一部某品牌手機,使用時發現,手機通訊錄中存有一個電話號,並且留有微信的登錄號碼,消費者認為商家有欺詐行為投訴到消協。經調解,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更換一台新手機,再賠償消費者兩倍所購手機價款一萬餘元。
【點評】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者無法證明手機是新品,涉嫌以舊充新,經營者屬於欺詐行為。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國外駕照到國內換不了
【案例】
浙江湖州消費者姜先生在某網站看到了一個到南韓考國際駕照的廣告,內容顯示:到南韓考國際駕照,6天下證,1天換為國內駕照,總計價格為6400元,出發日期為2014年11月30日,廣告的發佈單位為長春某旅遊公司。姜先生隨即報名。2014年12月初,消費者姜先生拿到一本南韓的國際駕照,但在湖州本地根本無法更換辦理國內駕照。姜先生要求全額退款遭拒。
【點評】
《消法》第二十條、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姜先生無法在湖州本地辦理外國駕照換取國內駕照,可以到長春按照要求換取國內駕照。第四十五條、五十二條規定,旅遊公司應承擔姜先生因此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相關損失。
物流保價賠償數額引糾紛
【案例】
消費者姚先生於2014年9月通過德邦物流郵寄價值17800元的物品,辦理保價10000元。到貨後發現物品有損,姚先生要求按照保價額度賠償10000元,但德邦物流只同意賠償4000元,協商未果投訴到消協。經調解,德邦物流同意賠償消費者5000元,並且將受損物品返還給消費者。
【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保價的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消費者的保價郵寄的物品並沒有丟失或者全部損毀,而是部分物品有損,所以不能按照保價10000元的額度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