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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拆封”不得作為拒退理由

  • 發佈時間:2015-03-10 04:34:04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郭藝珺)去年3月15日開始執行的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網購族“後悔權”:七天內可無理由退貨。但現實中,商家常常以“已拆封”等為由拒絕執行。中消協曾多次在調查中表示,針對“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投訴多,內容多為退換貨難以實現。

  從今年3月15日起,《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下簡稱處罰新規)開始施行,規定“已拆封”不得作為拒絕退貨的理由,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

  “無理由退貨”標準不一

  處罰新規施行在即,記者查看多家電商平臺發現,各家都承諾“七天無理由退貨”,但標準卻不一。

  淘寶規定無理由退貨需“商品完好”,其定義為商品出廠時的原包裝在打開的情況下,無缺失或嚴重破損。京東與天貓商家的退換貨政策均只強調“商品完好”。亞馬遜中國則在退換貨政策説明中承諾,保持出售時原狀且配件齊全的商品,可自商品送達之日起7日或30日內(視不同商品品類而定)享受無理由全款退貨。部分出售化粧品等商品的店家,則特別強調退貨商品需要包裝完整。

  “包裝完整”也好,“保持出售時原狀且配件齊全”也好,言下之意就是“不得拆封”。

  即將實施的處罰新規特別強調了針對商家拒絕退貨的處罰: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處罰新規還列明瞭“故意或無理拒絕”的幾種情形——經營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未經消費者確認、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收到貨卻不辦理退貨手續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併超過15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違者將被處最高50萬元的罰款。

  市場各方期盼更多細則

  處罰新規看似為消費者添了“護身符”,但市場對此仍存爭議,買家賣家也各有擔憂。

  “買家退貨渠道確實通暢了,但我肯定會介意自己買到的是別人拆封過的商品,即使沒有使用過。”有著6年網購經驗的陳小姐擔心今後網購很可能會以“一手價”買到“二手貨”。還有不少消費者提出,處罰新規引發的退貨風險,將導致賣家運營成本增加,這部分費用是否會平攤到商品價格上,最終轉嫁給消費者?

  部分網店經營者最擔心的則是商品的貶損,對“已拆封”能拆到哪種程度,期待有進一步的細則規定。如有些帶有塑封、防偽碼等包裝被拆掉,賣家收到退貨,很可能會影響二次銷售。

  上海中煬律師事務所律師陸文君指出,對“已拆封”的二次銷售商品,賣家應如實告知消費者; 如果商品價值貶損,可進行降價銷售,並作充分説明,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又訊(記者 郭藝珺)在市消保委日前召開的推進網購“一人一物一確認”座談會上,京東、1號店、易迅等18家電商企業代表作出承諾,將在“3·15”前落實“一人一物一確認”,讓“七天無理由退貨”相關資訊提示更充分,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去年,全市消保委共受理各類網路銷售商品投訴18756件,涉及“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近千件。市消保委發現,部分電商經營者沒有在商品資訊頁面的顯著位置對適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情況進行告知。這導致事後雙方對“不宜退貨”、“包裝完好”等問題産生不同理解。

  3月15日將施行的上海新《消條》做出規定:經營者應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並設置提示程式,採取措施或技術手段,供消費者進行確認。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確認的,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即“一人一物一確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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