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節能環保産業 國外有“高招”
- 發佈時間:2015-03-10 01:29:3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環保業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如何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從而促進我國環保業的發展,值得我們去思考。
美國:環境服務業遙遙領先
美國是世界最大環境技術生産者與消費者,其環保産業大致分為14個領域,目前已呈現出成熟工業的特徵:增長速度減緩、同行競爭激烈、客戶需求多樣、價格競爭激烈、利潤減少、企業兼併頻繁。
美國環保産業在環境服務業、環保設備等多數領域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創造了環保産業多數的出口産值和大型建設項目的管理權。在固體廢棄物管理、有害廢棄物管理、環境工程、補救措施、分析領域、資訊系統等方面遙遙領先於世界平均水準。
由於政府資金的缺乏,很多基礎設施未能得到更新。政府的低效率也使得污染地的清理工作進展緩慢。政府財政狀況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正影響著美國環保服務市場,對環境基礎設施和污染地清理的私有化正越來越激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採用創新技術等已列入政府行動。
法國:公眾環保意識強烈
法國各階層環境問題上達成了寶貴的共識:環保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離開了大家的支援和配合,再好的政策和制度都難以得到貫徹落實。在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各級環保機構和環保組織十分重視讓民眾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參與管理,大到環保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的制定,小到排污管理費如何收取,都要反覆廣泛地徵取各方意見,集中大家的智慧,以增強環保法律、法規、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據介紹,法國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出臺,都要經過至少2-3年(最長12年)的反覆論證和聽證,求同存異,儘量協調好和照顧到各方利益,充分體現民意,對於不成熟的政策、規定和措施,絕不實施。
由於各項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並體現了民聲民意,在正式實施前又廣泛進行宣傳教育,使各項環保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做到了“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較好地解決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現象的發生,提高了公眾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自覺性。
日本:嚴格執行完備的環保立法體系
日本環保産業大力發展主要得益於建立起完備的環保立法體系並嚴格執行,實施傾斜性的産業技術政策。
1971年,日本出臺了廢物處理法,之後又出臺了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包裝容器再生利用法等,2000年頒布和實施了《迴圈型社會形成推動基本法》《廢棄物處理法》(修訂)《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修訂)《建築材料迴圈法》《可迴圈食品資源迴圈法》《綠色採購法》6部法律,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先進、最完備的環保及迴圈經濟法律體系。
法律實施準備充分,制定的目標切實可行,保證了迴圈經濟能逐步推進並取得實質性進展。與法律相配套,日本政府對發展節能環保的企業,實施傾斜性的産業政策:日本國會每年通過的與環保有關的預算近130億美元,資金撥給環境省、經産省、農林省和國土交通省等主要相關部門。國家對生産廢棄物再資源化工藝設備,給予相當於生産、實驗費1/2的補助,對引進先導型能源設備企業予以1/3的補助等。
稅收方面,對引進再迴圈設備的企業減少特別折舊、固定資産稅和所得稅。日本對廢舊塑膠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普遍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對廢紙脫墨、玻璃碎片雜物去除、空瓶洗凈、鋁再生製造等設備實行3年的退還固定資産稅等等。
德國: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
德國不僅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確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應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戰略選擇,而且也視之為減少碳排放和節約石化類燃料引起的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政府財政部、環保部及各聯邦有關部門,還有受政府和企業資助的民間機構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形成了節能環保網路系統,他們從法律法規建設、新技術開發利用、財稅支援等各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支援和保障。
可再生能源成為德國一項非常重要的經濟因素,根據德國宇航中心(DLR)研究報告,至203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佔發電量的比例可達45%,至2050年可上升至77%;至2050年可再生能源佔初級能源比例約50%;通過提高能效,至2050年可減少8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1990年為基礎)。德國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水利發電等開發利用方面居世界領先水準。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位居高緯度,日照時間並不長,太陽能資源並不豐富,但卻是太陽能應用的先驅。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太陽能上網電價法的國家,政府的大力支援和電價補貼政策極大地推動了德國太陽能發電技術的發展,也造就了上下游完整的太陽能産業鏈,擁有著世界上最先進的太陽能技術和研發團隊。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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