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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新政將出臺 完不成目標將挨罰

  • 發佈時間:2014-10-10 20:32:32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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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幾經修訂出臺在即。據報道,國家能源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已由國家發改委主任辦公會討論並原則通過。這項能源方案目前正在徵求各方意見建議,再次修訂後將上報國務院審定。在此之前,可再生能源尋求配額制已將近10年。那麼配額制的出臺將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帶來哪些裨益?

  什麼是配額制政策?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政策,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用法律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做出強制性規定。在地區電力建設中,可再生能源發電需佔有一定的比例,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以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的差異。

  按照《考核辦法》,國家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納入配額制考核範圍,具體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技術,具備規模化發展的主要是前3項。

  根據方案,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包括:本地區生産並消費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從區域外輸入電量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本地區可計量的自發自用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向其他區域輸送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受端地區,不再計入送端地區。

  新政策將有哪些亮點?

  配額指標整體提高

  在方案初稿中,全國被分為4類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地區,最低標準為1%,最高為15%。而《考核辦法》則予以整體提高,並將不同省、市、區按地理位置,劃分為6個區域,明確了各省、市、區在2015年、2017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基本指標和先進指標。

  責任主體多元

  根據《考核辦法》,各省級政府和國家及省級電網企業共同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責任。

  地方政府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國家電網企業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承擔領導責任。各主要可再生能源電力經營企業按項目所在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産投資的責任,履行高效進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産的義務。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權益發電裝機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發電投資企業(集團)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投資和生産情況進行監測評價,並按年度公佈監測評價報告。

  完不成目標將挨罰

  《考核辦法》將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對在考核期未達到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或在年度中進展明顯滯後的省、市、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可採取暫停下達或減少其化石能源電力年度新增建設規模等措施,有效調整有關地區的能源結構。未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的省、市、區及所隸屬的國家電網企業應向國務院作出專門報告。

  對於在考核期超過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基本指標的省、市、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在對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進行考核時,將超過基本指標部分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電力消費量等價值折算成節能量,不計入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控制限額。

  實施後有何裨益?

  ■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産和消費

  配額制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了生産和市場保障。

  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電價高,缺乏市場競爭力。引入配額制,將發展可再生能源規定為電力公司的法定義務,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此外,我國可再生能源市場規模小,需求不明確,造成可再生能源設備生産企業、電力生産企業、金融機構對市場信心不足,無法對市場擴展做出可靠預測,各級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不夠重視,鼓勵政策不足。配額制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清晰的市場目標,給市場信心,讓企業敢於擴大生産、增加技術研發投入,新能源的裝機量和並網將得到保障,也可吸引更多有實力的公司投資這一領域。

  配額制還將帶來消納方式的轉變。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産投資,以往主要依靠企業的主觀能動性。隨著政府和電網企業的責任轉變,這些機構將主動要求企業多發可再生能源電力,協助他們完成當地的指標,這將促進各地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加速開工。

  ■體現可再生能源的外部價值

  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力對環境的貢獻無法從價格上清晰體現。超標排放化石燃料電廠雖被徵收排污費,但達標排放的化石燃料電廠卻不收取費用。而常規化石能源發電廠被徵收的排污費遠小于治理污染所需要的費用。因此,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在不公平的市場中競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即通過法律和市場機制的結合,將可再生能源電力産品的環境效益從經濟利益上體現出來。

  ■促進資源和資金的合理分配

  配額制常常與綠色證書交易系統相結合使用。

  在配額制基礎上,政府對責任主體所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産或電量消費進行核準,並頒發相應的綠色證書。未能完成配額的責任主體可以購買超額完成配額責任主體多餘的綠色證書,來彌補其應盡的配額責任。此舉可促進可再生能源資源潛力的開發和資源、資金的合理分配,促進東西部地區協調發展。西部地區的可再生資源可以得到優先發展,東部地區為了完成配額,可以向西部購買綠色證書。這樣一來,西部發展可再生能源所需要的增量成本可以分攤到東部地區。

  ■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能夠帶來較高的環境效益。可再生能源的廣泛使用,將推動污染減排,有益公眾健康。同時,還可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帶來可觀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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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障礙

  待克服?

  1.市場障礙。

  由於缺乏競爭,可再生能源電力降價動力不足。因此,必須在發電企業和製造商之間引入競爭機制,激勵他們降低成本和改進操作。在競爭機制形成之前,電價仍由政府確定。但是,定價過低,發電企業無利可圖,就會被迫退出,如果定價過高,在沒有補貼和沒有形成有效分攤機制之前,必然影響電網公司收益,打擊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積極性。

  2.政策障礙。

  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屬於弱小産業,須依靠政府的激勵政策,如減免稅、補貼、低息貸款等,亟待政府部門出臺完善。此外,綠色證書機制等也需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相應的監管體系作為支撐。

  3.地區間利益分配障礙。

  配額制與綠色證書交易體系的結合,將使可再生資源匱乏的東部地區向西部地區購買一部分證書,以完成自己的規定義務。儘管這對東部的環境改善有好處,但也必然使東部資金流向西部。東部地區是否願意付出這樣的經濟代價,或者願意付出多大的代價,都需要平衡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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