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中各地農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對農民以土地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有限制規定,對貸款擔保沒有明確規定。中央多次明確提出,要允許農民以土地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和貸款擔保,但是實際中卻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為此,應明確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規定,修訂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界定。加快修改限制農民貸款擔保的相關規定,並放開對農村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擔保標的物的限制。
本報記者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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