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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消協2015消費警示電視購物低價誘惑咱得挺住

  • 發佈時間:2015-03-09 07:29:26  來源:長春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近年來,隨著電視購物行銷方式的變化,電視購物更加日漸風行,但隨之而來的消費投訴也日漸增多。2014年長春市各級消協受理因電視購物發生糾紛200多件。

  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廣告過分誇大産品功效,或採用虛假的演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實際拿到手中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符,在退貨中又受限,電視購物廣告中沒有經銷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發現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想投訴難以找到真正的生産經銷企業。很多電視購物不提供購物憑證等詳細資料,造成消費者投訴無門,維權舉證困難。

  看得見摸不著 發生問題舉證難

  電視購物節目作為無界的虛擬賣場,消費者經常看到一些影像圖片為之衝動,尤其是涉及健康方面資訊,讓中老年人衝動中招;設置價格誘惑,刺激購買慾望。一些商品的價格虛高,將低值商品經包裝高價銷售。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多的訂單,廣告語中頻繁使用“回報社會,感恩大行動”“限量發售”,宣傳做得怦然心動,真誠感動,給消費者一種“賠本賺吆喝”的錯覺。如,“為了答謝顧客,給顧客一個成本價、跳樓價”等。由於不是現場交易,商家看得見碰不著,核實資訊較難,一旦發生糾紛,難以維權。

  無購物憑證消費者維權舉證困難重重。電視購物企業在廣告畫面及銷售過程中,除了訂購電話外,一般都不標注售後服務電話和公司名稱和具體地址,甚至在郵寄給客戶的包裹上的地址及電話,也沒有真實資訊,更沒有購物憑證,使消費者出現問題進行維權時,也會因無真實名稱等無法搜尋。

  先驗收再收件是消費者的權利

  對此,長春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鐘萍提醒消費者,在通過電視購物購買某種商品之前,一定要仔細查實商品資訊和商家的真實性,防止上當受騙。保存好宣傳資料和購貨憑證,記住廣告宣傳的電視頻道和播出時間,以備出現問題時有據可查。購買時儘量採取貨到付款方式,在收貨時一定要做到先驗貨後付款,如發現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應拒付貨款或拒絕收貨。對一些高檔傢具及家電用品要查對標識資訊,更要仔細進行查驗商品外觀是否完好,以及生産許可證號、生産廠家、生産日期等應該標注的內容,有問題直接退貨,以避免遭受損失。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在和電視購物關係比較密切的健康商品或服務上,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做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都要與該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鐘萍説,對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郵購等快件,收件人可以先行驗收內件再簽收,這是消費者的一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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