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盈利企業上市須配套制度護航
- 發佈時間:2015-03-09 02:31:4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 談股論市
儘管從支援經濟發展的角度,股市可以允許尚未盈利企業上市,但在對待尚未盈利企業上市的問題上,管理層務必要慎重,特別是要有相配套的制度來為尚未盈利企業上市保駕護航。
證監會主席肖鋼近日在全國“兩會”上表示,“證券法修改草案已提出尚未盈利企業可以上市”。他認為,尚未盈利企業不等同於垃圾股,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比如具有新的商業模式、營收較大、研發投入較大等。
應該説,證券法修改草案提出“尚未盈利企業可以上市”並不令人奇怪。近兩年來,管理層一直都在談論並積極推進尚未盈利企業的上市事宜。“允許符合一定條件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科技創新企業在新三板掛牌滿12個月後到創業板發行上市”,這是管理層近年來比較常見的一種表達方式。也正因如此,在今年的“兩會”上,肖鋼主席談起這個話題也並不令人意外。
尚未盈利企業確實不等同於垃圾股,但尚未盈利企業中存在大量垃圾公司卻是事實。實際上,放眼A股市場,哪怕是當初上市時盈利的公司如今有很多都變成了垃圾股,應該説,並不是每一家尚未盈利企業都具有新的商業模式、都是營收較大、擁有較好的前景。
當然,也不排除尚未盈利的企業中確實存在優質有潛力的公司,它們具有新的商業模式、營收較大、研發投入較大等特徵。但這終究只是尚未盈利公司中的極少數。允許尚未盈利企業上市,實際上就是允許符合這些特徵的極少數公司上市。
也正因如此,儘管從支援經濟發展的角度,股市可以允許尚未盈利企業上市,但在對待尚未盈利企業上市的問題上,管理層務必要慎重,特別是要有相配套的制度來為尚未盈利企業上市保駕護航。
按照現行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將被強制退市。因此,在這種退市制度下,允許尚未盈利企業上市是不合適的,這會造成股市制度之間的自相矛盾。所以,允許尚未盈利企業上市首先需要完善退市制度,取消企業連續三年虧損退市的相關規定。不然,尚未盈利企業還未上市就面臨著退市的威脅。
此外,IPO制度也需要進一步完善,需要設置符合尚未盈利企業上市的上市條件與門檻。比如,規定企業必須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或有較高的知名度,有較高的品牌價值;或公司産品有較高的市場佔有率。又如,公司的營收最近三年平均不低於5000萬元,且每年的營收增長速度不低於20%。再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且公司的每股凈資産值不低於股票的面值。通過這種上市門檻的設置,減緩尚未盈利企業上市後淪為垃圾股的可能性。
對於尚未盈利企業上市,其融資規模及上市後的限售股減持同樣也要作出限制,避免尚未盈利企業以圈錢與套現為目的的上市。比如將尚未盈利企業首發上市的最大融資規模確定為公司凈資産的“N”倍,而這個“N”代表的是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平均市凈率。又如規定尚未盈利企業上市後,其限售股在公司未實現盈利前不得減持套現,避免控股股東在企業未盈利的情況下金蟬脫殼。
對於未盈利便獲得上市機會的企業,有必要對其實行承諾責任制。可以由發行人與發行人控股股東對公司未來三年的盈利目標作出承諾,在未達到盈利預期的情況下,由發行人及發行人控股股東對投資者作出補償。這樣也能夠以此敦促尚未盈利企業在上市後早日實現盈利。
□皮海洲(財經評論人)
新京報漫畫/許英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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