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金與民事賠償相互獨立
- 發佈時間:2015-03-07 08:44:48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證監會聯合財政部發佈《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自3月29日起施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行政和解金是指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就其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議約定交納的資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於補償同一案件中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行為所受損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職責。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式與投資者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程式相互獨立,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補償投資者的行為不是行政相對人對投資者的賠償行為,投資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補償,也可以就同一涉嫌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以補償投資者損失為原則,不支援投資者同時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與民事賠償訴訟就同一損失獲得重復救濟。
據了解,《和解金辦法》共23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遵循專戶管理的原則,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對人所交納的行政和解金對因其他案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作出補償。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後,應當儘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並報證監會備案,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對投資者作出補償的,補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
二是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監督。證監會、財政部對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實施監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每年應當向證監會和財政部專題報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情況。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後3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執行費用支出情況;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執行完畢後90日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就行政和解金補償方案的執行情況編制專門報告,報送證監會和財政部。此外,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以及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