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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融“杠桿”擴大改革受惠面

  • 發佈時間:2015-03-06 07:30:5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吳曉燕魯明

  “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在於通過激活農村土地資源,改善農村資源配置,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民增收,賦予農民更多財産權利,讓農民分享改革紅利。”3月5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農業銀行辦公室主任許錫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農村土地制度關乎農村根本穩定和我國長遠發展,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尊重“普通農戶佔大多數的基本農情”。為激發改革活力,必須讓更多的普通農戶真正參與到改革中來,集思廣益,促進創新,整體推進農村事業發展。

  “為擴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受惠面,強化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我們一定要用好金融‘杠桿’,讓改革成果惠及更多普通農戶。”為此,許錫龍代表建議:

  一是要通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輻射帶動惠及更多農戶,發展供應鏈金融,通過“銀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鏈式金融的方式擴大金融服務面,借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擔保+訂單質押+土地經營權抵質押”,提高普通農戶土地資産的融資能力;促進産銷聯動,在農資購買、標準化生産、農産品加工和銷售等方面,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之間的合作,讓農戶享受到更便利的社會化服務,提高農業生産的組織化、機械化和科技化水準。

  二是通過銀政合作提高農村土地資産融資能力。發揮金融機構融資優勢和政府組織協調優勢,政府在土地流轉市場建設、信用環境打造、風險補償等方面扶持土地經營權抵質押貸款發放,撬動更多的低成本資金投入農戶。

  三是通過折股量化等形式明晰農民享有的集體資産股份權能。應明確農戶享有的集體資産股份權能,頒發權利證明文件並提供法律保障;針對承包地或集體資産合作經營過程中農民缺少經營決策權卻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經營風險的問題,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農村合作組織,督促合作組織建立民主決策機制和資訊披露機制,明確農民享有的股東權利;同時促進農民提高法制觀念,避免有利則合、無利則散。

  四是通過完善農業保險等配套體系建設保障農民權益。應強化對農民權益的風險補償,在農地流轉經營和土地經營權抵質押過程中,融資擔保機構和農業保險機構應注重對轉出土地農民權益的保護;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鋻於農村土地兼具社會保障功能,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應在促進土地流轉經營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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