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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危險物品 資訊發佈管理規定》

  • 發佈時間:2015-03-04 04:00:0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姜天驕報道:針對不法分子利用網際網路傳播危險物品製作技術和販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的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情況,根據國家有關危險物品和網際網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公安部牽頭會同國家網信辦、工信部、環保部、工商總局、安監總局等部門,制定出臺了《網際網路危險物品資訊發佈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網際網路危險物品資訊的管理,規範危險物品從業單位資訊發佈行為,依法查處、打擊涉及危險物品違法犯罪活動,《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執行。

  《規定》指出,依法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核材料、管制刀具、弩等危險物品生産、經營、使用資質的單位,以及從事危險物品相關工作的教學、科研、社會團體、仲介機構等單位,在申請辦理相關許可或備案手續並接受網站安全檢查後,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佈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使用資訊,包括危險物品種類、性能、用途和危險物品專業服務等相關資訊。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危險物品活動的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等材料,並標明單位、個人購買相關危險物品應當具備的資質、資格條件。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不得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網際網路應用服務中發佈危險物品資訊及建立相關連結,發佈的危險物品資訊不得包含誘導非法購銷危險物品行為的內容。

  《規定》明確,禁止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佈危險物品資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發佈危險物品製造方法的資訊。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危險物品從業單位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不得為危險物品從業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危險物品資訊發佈網站接入服務。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佈資訊的管理,定期對發佈資訊進行巡查,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危險物品資訊,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

  《規定》強調,違反規定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危險物品內容的資訊,或者故意為製作、複製、發佈、傳播違法違規危險物品資訊提供服務的,依法給予停止聯網、停機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等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對危險物品的管理,法律法規有著嚴格的管理規定,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機關將會同網信、工信、電信主管、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産監管等部門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全面清除網上非法危險物品資訊,依法嚴懲網上發佈非法危險物品資訊行為,推動形成常態化管理工作機制。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資訊服務企業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按照《規定》要求在5月1日前完成自查自糾。自5月1日起,對危險物品從業單位未按照要求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從事危險物品活動合法資質和營業執照的,以及危險物品資訊清除不徹底的網站,將依法嚴厲查處。同時,也希望廣大網民依法遵守《規定》的有關要求,堅決抵制並積極舉報網上違法發佈、傳輸危險物品資訊的行為,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網際網路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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