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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也需防範行政風險

  • 發佈時間:2015-03-04 04:00:08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通常來説法律糾紛主要有兩種:一是橫向的,即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如企業和企業之間發生的貨款糾紛;二是縱向的,即政府和公民、企業之間的行政爭議,後者有管理和被管理的意思。作為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關注點自然集中在後者。

  行政爭議糾紛的常見情形

  在我給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過程中,常遇到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行政爭議糾紛包括:

  第一,行政許可侵權。一是行政機關隨意增加許可的條件、標準和程式,或變相設定審批;二是行政機關任意改變已作出的許可,如某區政府已批准一企業徵地,搞技術改造,但在該企業開始基建後,政府又以城市規劃的理由收回許可,把地重新出讓給一家開發商,這使企業蒙受巨大損失。

  第二,行政處罰侵權。一是違反法定程式,不告知、不聽證即作出行政處罰;二是把自由裁量推向極端,有悖行政機關合理行政的原則。

  第三,行政強制侵權。如某市一艘採砂船在海中作業過程中,被礦管辦以越界開採為由強行扣押證件和發電機,從而導致船失去動力,遇風浪沉沒,法院最終判處礦管辦違法強制並賠償損失。

  第四,改制侵權。如在政府主導下,A市兩家企業重組B市機電,“閃電式結婚”後不久矛盾爆發,B市機電狀告A市兩企業,要求返還財産。三方都損失慘重。

  第五,行政收費侵權。如行政機關利用發證、年檢、確認、培訓等各類名義向企業收取費用。

  除了上面講到的具體行政行為侵權,還有抽象行為侵權,由於具有一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抽象行政行為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更大。比如有些規則本身的合理性存在可以探討的空間,有些政策則經常發生變更,企業無法依次預期自身行為將來的評價,而致無所適從。

  企業應了解行政法律原則

  以我多年的執業經驗,我認為,企業家有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行政法律常識,這樣有助於明確自身權利,也能對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合法作出甄別。

  依法行政原則。作出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執法依據必須合法有效且遵守嚴格的法定程式作出;證據要確鑿;執法目的要純正。諸要素若有一個不合法,企業都有權拒絕或通過其他正當途徑尋求救濟。

  信賴保護原則。企業信賴政府,按政府的決策辦事,受法律保護;政府作出的決策,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

  私法自治、章程和協議優先原則。市場經濟以自由和自主為第一要義,對於企業內部來説,個性化的章程只要不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産生衝突,就應作為企業自治的小憲法。同樣,在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公民之間的交易往來,也應尊重協議自治,行政機關不應主動干涉。

  多渠道妥善化解行政糾紛

  當企業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時,該怎樣正當有效的維護自身合法權利?以我的經驗判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該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兩種方式和渠道。行政復議是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自我糾錯的機制,當企業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自己的權益時,可以向該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復議,要求糾正錯誤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即向法院起訴,當行政機關自糾仍不能滿足企業的訴求時,行政訴訟是最終解決行政糾紛的手段。

  此外,企業還可以就行政侵權行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請求,人大常委會可以糾正、廢止行政機關的違法的政策文件,也可以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糾正錯誤行為。

  總之,一個企業從它的初創設立到實際運營、破産清算,直至登出狀態,整個生命週期裏都離不開行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企業要守法經營,按程式辦事,不制售假冒偽劣,維護勞動者權益,自身不冒法律風險,行政風險也就自然減少。

  作者簡介 楊維江,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擁有企業法律顧問和律師兩項法律執業資格,並有豐富的大型上市企業法務管理和律師服務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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