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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工商聯建議制定《憲法監督法》

  • 發佈時間:2015-03-04 02:29:2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中央的重大決策,也是全國工商聯多年關注的重大問題。”2015年兩會,全國工商聯以團體提案的形式,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於制定<憲法監督法>推進憲法實施的提案》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實現了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歷史性轉變,但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針對性還有待提高。“民營企業面臨的許多問題究其實質都是現行立法中存在的問題,但這些違反上位法、甚至是違反憲法規定或憲法精神的立法得不到有效的糾正。”

  據悉,全國工商聯去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民營企業法律服務工作調研,調研中發現的一些具體情況,如刑法中關於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相關犯罪的區別規定,即與憲法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保護公民私有財産的精神不盡符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設置高達40%以上的社保費率,與憲法關於“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精神也有所抵觸。

  “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破壞了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更影響著立法的順利實施,更為嚴重的是,形成了憲法高高在上、無法落地、徒有其名的尷尬狀況。”全國工商聯在提案中指出,造成憲法實施方面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制度角度分析,主要在於憲法監督的具體法律程式還不完善。

  從現行立法上看,我國已經確立了憲法監督制度的基本框架。《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監督憲法的實施……”;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立法法》第88條、第89條規定了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第89條規定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備案許可權,第90條、第91條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違憲違法審查的基本提起程式和處理程式。

  “但僅是這幾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全國工商聯認為應該通過法律的規定明確最高權力機關進行憲法監督的具體法律程式,包括憲法監督的原則、範圍、機構、提起、受理、後果等等。

  從理論上分析,全國工商聯提案則認為憲法監督的對象主要是直接違憲,包括兩種類型:一,立法違憲,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內容與憲法規定、憲法精神相抵觸;二,國家機構行為違憲,主要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構違反憲法規定的行為。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情形,即憲法規定及其精神在下位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但現實中確實出現了需要解決的問題,最終也應訴諸憲法解決。

  “根據這兩種違憲類型,可以明確違憲應當承擔的後果,即違憲責任,立法違憲的違憲責任可以有宣佈無效、責令修改等,國家機構行為違憲的違憲責任可以有宣佈某項活動無效、責令改正、免去相關人員職務等。”全國工商聯提案另指出,關於憲法監督機構,是由現存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承擔,還是另外在全國人大之下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也應當加以充分論證。

  “只有通過專門的法律對這些內容予以明確,才能真正從制度上為憲法實施提供保障,推動憲法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全國工商聯建議全國人大制定《憲法監督法》,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推動憲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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