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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罰沒物資處置管理須加強

  • 發佈時間:2015-03-03 09:17:50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海關罰沒物資處置收入是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的一部分,專員辦依照有關規定對屬地海關各類罰沒收入的收繳、緝私物品拍賣等實施財政監管。

  貴州專員辦在日常罰沒物資收入監管中發現,因司法審判時間過長處置不及時、罰沒走私物資拍賣次數缺少兜底條款、拍賣方式較為單一、拍賣資訊受眾面不廣等原因,造成部分罰沒物資處置收入與涉案物資的初始價格差異較大,國家財政收入存在流失現象。

  日前,某海關“11·02走私案”罰沒走私物資公開拍賣會在某拍賣有限公司舉行。在海關監察部門和專員辦的現場監拍下,採取現場拍賣與網路拍賣同步進行方式競拍。該案罰沒走私物資主要為電子錶芯、手機液晶屏、電子元器件等電子産品,涉案金額4843萬元,評估變現保留價為2718萬元,最終競拍成交金額為985萬元,僅佔罰沒物資涉案金額的20%、評估變現保留價格的36%。

  分析處置價格與涉案金額差異大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司法審判時間過長處置不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海關查獲的走私物資經人民法院判決沒收後由海關依法統一處理,所得價款全部上繳國庫。該“11·02走私案”從立案偵查至法院下達終審判決歷時2年時間,其間查獲的涉案物品中的手機主機板、手機液晶屏及電子元器件等物品大部分已更新換代或臨近過期,而這部分物品價值佔評估保留價值的60%左右。

  二是缺少拍賣次數限制拉長了處置時間。海關罰沒物資處置方式包括公開拍賣、定向轉賣、銷毀處理、移交主管部門處理和轉交社會公益機構五種方式,其中公開拍賣是海關罰沒物資最主要的處置方式。《海關罰沒財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拍賣都必須確定保留價,海關拍賣物品的保留價由海關依據社會第三方專業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價確定。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根據拍賣中的實際情況重新評定拍賣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此條款只對罰沒財物第一次拍賣底價和流拍再行拍賣的保留價作出金額比例規定,卻未對罰沒財物因各種原因産生流拍再行拍賣的次數作出明確規定。

  “11·02走私案”罰沒走私物資于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共舉行了5次公開拍賣會,拍賣保留價依次為第一次2200萬元、第二次1760萬元、第三次1408萬元、第四次1155萬元、第五次950萬元。前4次流拍原因是該案罰沒走私物資查獲金額大數量多,該海關將本案罰沒走私物資1209箱統一打包捆綁拍賣,標的物價格較高,許多競拍人拿不出這麼多資金參與競拍,而且其中大部分電子産品已近過期或失效,競拍標的物失去其原有市場價值,以致造成無人競拍多次流拍情況的出現,拉長了處置時間。

  三是拍賣方式較為單一,拍賣資訊受眾面不廣。委託拍賣機構公開拍賣在海關處置罰沒物資過程中比較常見,委託拍賣機構須具備經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賣資格,而與海關長期合作且資質信譽良好的具有公拍資格的企業不多。由於對於大宗罰沒物資拍賣,沒有分門別類地對應不同市場主體,採取適當分包分拍的方式,確定物資處置合理的價格;並且,拍賣機構缺乏廣泛的資訊網路平臺和先進的交易競價手段,一般只採取單一地方報紙或關注度不高的網址發佈拍賣資訊,難以吸引更多實力雄厚的競買者加入競拍,從而使拍賣物資失去競價優勢。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海關罰沒物資管理,防止國家財政收入流失,我們建議:對時效性強的物資應加快處置流程;明確處置次數及時限,有效利用市場資源,提升處置時效;積極探索更為先進多樣的拍賣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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