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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熱盼《農産品批發市場法》出臺

  • 發佈時間:2015-03-01 22:29:44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農産品批發市場的興起、發展已走過30年的歷程,但至今仍沒有一部國家統一的法律進行規範,行業的規範發展缺乏法律的保障,市場交易行為缺乏相關監管和法律約束,農産品批發市場行業缺乏一個可長期依據,可有效指導其發展的制度基礎。對此,加快推進農産品批發市場法律法規建設,在佈局規劃、準入退出機制、公益性定位和食品安全等方面進行規範,儘快出臺《農産品批發市場法》,以保障市場合理有序健康發展,已經成為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農産品市場流通行業的共同期盼。

  在統一佈局規劃方面,業內人士認為,農産品批發市場是各類農産品的價格形成中心,但當前農産品批發市場缺乏有效規劃,監管無序,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一方面是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根據對全國農産品批發市場分佈摸底,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太原、鄭州、成都、瀋陽、湛江、烏魯木齊等城市農産品批發市場飽和,近年來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重復建設。而西部欠發達地區仍然缺少農産品批發市場,甚至相鄰兩個縣沒有一個農産品批發市場,與實際農産品流通需求不匹配;另一方面,由於批發市場缺少規劃建設得過於密集,有場無市,部分批發市場為拉攏經銷商産生了惡性競爭,制約了我國農産品流通的健康發展。

  同時,由於缺少農産品批發市場的準入機制,一些批發市場通過利用當地政府招商引資,低成本獲取土地,為快速收回投資,不少新建市場變相搞房地産,偏離主業。此外,市場的盲目、重復建設使優質批發商成為稀缺資源。由於缺少退出機制,出現了一些新建市場打惡性競爭的擦邊球,花鉅資採取不正當手段,從其他批發市場拉攏經銷商的現象,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這不僅給競爭雙方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對農産品的穩定供應産生不利影響,波及上下游農産品經銷商、消費者、生産者等多個環節。此外,臨時批發商的流動性大,不利於政府、市場進行監管,難以建立追溯體系,食品安全隱患大,這些問題亟須通過建立準入退出機制予以解決。

  而在公益性定位問題上,雖然我國農産品批發市場公益性的地位在201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鮮活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時得到了確立,但各界對公益性如何實現還沒有定論,一部分人認為應通過政策扶持發揮公益功能,一部分人認為應直接投資建設公益性農産品批發市場,目前關於這個問題的認識尚未達成一致。

  此外,目前關於農産品批發市場對食品安全的責任問題也一直不夠明確。對農産品進行品質把關是農産品批發市場義不容辭的責任,這一點不容置疑。但不少農批市場的管理者認為,面對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共同監管都無法解決的食品安全問題,不能由作為企業的批發市場來承擔責任。一是企業無能力承擔,檢測本應該是政府的職責,現在由批發市場承擔了檢測任務,但批發市場沒有執法權,即使發現問題産品也無權作出處理,農産品批發市場無能力承擔這個責任;二是由企業承擔不合理,農産品問題的産生很大一部分是在生産環節和加工環節,前端沒有嚴格把關流通到批發市場,責任由批發市場承擔很明顯不合理,權責明確也更須靠立法推進。

  本版撰文:本報記者李子晨漫畫/牛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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