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鐵法煤業集團大強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 發佈時間:2015-02-27 11:29:28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鐵法煤業集團大強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210123000006243
組織機構代碼:78873371-9
法定代表人:邵柏庫
地址:瀋陽市康平縣張強鎮東一棵樹村
鐵法煤業集團大強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長城窩堡礦井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于2005年12月經原國家環保總局批復,2007年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動,變更後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于2008年8月經我部批復。該項目于2009年9月開工建設後,建設內容再次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
以上事實,有原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12月21日《關於〈鐵法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長城窩堡礦井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5〕1009號)、環境保護部2008年8月5 日《關於〈鐵法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長城窩堡礦井工程變更環境影響補充報告書〉的批復》(環審變辦字〔2008〕35號)、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2014年10月10日《關於對鐵法煤業集團大強煤礦有限責任公司環境違法問題的報告》(東北環督函〔2014〕36號)及2014年9月26日《調查詢問筆錄》及相關圖像資料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我部于2014年11月2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進行了陳述申辯並遞交了相關材料,我部已對材料進行了核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部2014年11月28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環法字〔2014〕110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及你公司《説明》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長城窩堡礦井項目變動工程停止建設。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長城窩堡礦井項目停止生産,罰款十萬元。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建設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長城窩堡礦井項目變動工程停止建設。在該項目變動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我部批准後,方可依法恢復建設。
(二)關於責令停止生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長城窩堡礦井項目停止生産。在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後,方可依法恢復生産。
(三)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5年 3月6 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分別書面報告我部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5年2月25日
抄送: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東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2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