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三門峽義翔鋁業有限公司)
- 發佈時間:2015-02-27 11:29:28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三門峽義翔鋁業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411200400000031(1-1)
組織機構代碼:75712929-5
法定代表人:馮少卿
地址:三門峽市澠池縣張村鎮
三門峽義翔鋁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核實,你公司年産30萬噸氧化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于2005年8月經原國家環保總局批復,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
以上事實,有原國家環保總局2005年8月《關於〈三門峽義翔鋁業有限公司年産30萬噸氧化鋁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環審〔2005〕663號)、河南省環境保護廳2013年11月20日《案件移送函》(〔2013〕2號)、2013年10月13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關於“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我部于2014年1月10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進行了陳述申辯並遞交了相關材料,我部已對材料進行了核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14〕5號)、《環境保護部送達回證》以及你公司《陳述報告》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産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決定責令你公司年産30萬噸氧化鋁項目停止生産,罰款十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停止生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對年産30萬噸氧化鋁項目停止生産。在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後,方可依法恢復生産。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行政處罰法》《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部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中央總金庫。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報送我部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我部委託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環境保護廳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請你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分別書面報告我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境保護部
2015年2月25日
抄送: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2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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