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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告贏4S店獲賠24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2-26 00:31:38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西柳州蘇女士購買一輛南韓進口越野車,兩年後發動機艙突然起火,導致車輛大部分燒燬。消防部門認定,火災係汽車發動機艙內部故障引發。事發後,蘇女士與車輛經銷商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蘇女士將經銷商訴至法院。柳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經銷商賠償蘇女士24萬多元。

  2011年12月27日,柳州市民蘇女士以24萬元在柳州卓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4S店購買了一輛南韓進口現代勝達汽車。2014年1月30日晚,蘇女士將汽車停放在該市西江路一小區的停車場。第二天下午,汽車在完全靜止狀態下發生自燃。

  事故發生後,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為車輛發動機艙內部原因造成,該起事故造成直接財産損12.6萬元。

  蘇女士稱,至事發時,其車子購買剛好滿25個月,行程為3.85萬公里,尚未超過經銷商承諾的質保期(經銷商承諾質保期為5年10萬公里)。自購車後,一直在卓源公司維護和保養,也未對車輛進行過任何拆動和改裝。

  事發後,蘇女士多次與卓源公司協商賠償,但卓源公司只願承擔小部分的維修費用。此後,經當地消協、工商局消費法庭調解失敗後,蘇女士將卓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損失29萬多元。

  卓源公司稱,銷售涉訴車輛時,已經提供海關等報關、商檢等相關進口汽車檢驗手續,可證實其銷售車輛是合格車輛。卓源公司還強調,事發時恰好是春節期間,不排除煙花爆竹引燃的可能性。

  柳州市城中區法院一審認為,涉案車輛正常使用兩年,且非整車燒燬,故受損車輛存在一定的折舊率,需通過專業的鑒定機構認定具體的損壞金額,但蘇女士拒絕鑒定,法院駁回其訴請。

  蘇女士遂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消防部門《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發動機艙內部故障引起火災,在經銷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的情況下,該發動機艙內部故障,應認定為經銷商向車主交付的車輛存在品質故障,未盡到品質擔保義務,並給上訴人造成損失。因此,車主要求經銷商賠償損失,合法有據,判定卓源公司賠償蘇女士損失24萬多元。

  宣判後,蘇女士多次向卓源公司催促支付賠償金遭拒。目前,蘇女士已向柳州市城中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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