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關係面臨重大轉變(上)
- 發佈時間:2015-02-17 00:29:4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政商關係所處的內外環境發生了重大改變:一是市場將代替政府對資源配置起決定作用,政府的手將就被“三個清單”關進制度籠子裏;二是反腐肅貪工作不斷推向深入,官商“勾肩搭背”政治風險不斷加大;三是關係型社會向法治型社會轉型,出門靠朋友、辦事靠關係的傳統路徑存在巨大法律風險;四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工程已全面鋪開,公平、正義等價值觀念逐漸成為社會普適價值;五是利為民所謀將成為官員普適行為,對官員的監督將越來越嚴;六是大數據時代數以億計的移動終端使搞潛規則“無論潛得多麼深,總有暴露的一天”。上述這些變化標誌著國家治理體系開始邁向現代化,傳統政商關係面臨重大轉變。
揚棄傳統政商關係
建立新型政商關係,不是全盤否定傳統政商關係,否則就無法解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的巨大成就;而是要去除其中不健康的因素,最終建立一種邊界清晰、權責分明、交往規範、監督有效、參與有序、激勵有為、合作共榮的新型政商關係。
邊界清晰,即界定清楚政府(官員、公權力)與市場(企業、企業家)的活動範圍,設置負面清單限定政府的活動邊界;也要明晰中央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的活動範圍,防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落實民營企業平等待遇。
權責分明,即設置權力清單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裏以落實企業權利,設置責任清單使政府保護企業權益,設置懲戒制度追究企業社會責任。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政府各個部門要實現對企業責權利的一體化保護。
交往規範,即改變對政府與企業,特別是官員和企業家之間的交往無章可循、事後追究現狀,對政商交往設置明文通則和分類細則,規範政商交往行為,防止交往蛻變為勾結、交誼蛻變為交易。
監督有效,即完善對政府的監督機制,保持政府對市場的敬畏、公僕對主人的敬畏、權力對責任的敬畏;要完善對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機制,要算宏觀賬、生態賬、社會賬和道德賬;要完善對政商交往的監督,防止權力設租尋租。
參與有序,即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擴大公民和企業家有序參與決策的渠道,踐行法由下立、政由民生的立法精神,實現科學立法,從源頭上保證政府和企業尊法信法守法用法。
激勵有為,即針對現階段出現的政府不作為、不積極作為和企業“小富即安”現象,設計更科學的激勵機制繼續發揮政府和企業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引導官員奮發有為,激勵企業家“富而思進”,以保證經濟社會發展“穩中有進”。
合作共榮,即通過政府服務企業、企業回報社會的合作模式,實現雙方之間的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如果政商各安其位,各守其責,規範交往,完全可以最終達到良性合作、精誠團結、榮辱與共、各有發展的目標。
政商關係面臨重大轉變
建立新型政商關係,從根本上説,就是要從傳統的“尋找關係、建立關係、維護關係、利用關係、發展關係”關係型政商行為模式,轉型為“尋找制度、學習制度、利用制度、參與制度修訂、監督制度執行”法治型政商行為模式:
其一,在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上,一是市場的活動範圍決定政府的活動範圍,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動要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範圍內,不可以人為地阻礙或代替市場發揮作用,政府規模取決於市場需要。二是培育市場和維護市場秩序是政府最基礎性工作,其他工作只能建立其上,而不是淩駕其上。因為只要市場發育好了,政府就能事半功倍;反之,則事倍功半。三是政府發揮作用要借用市場機制,主要依靠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其二,在政府與企業的關係上,一是在政府與企業的主從關係上,企業是“主”,政府是“仆”,政府要為企業服務而不是相反。二是在政府機構和辦事規則設置上,出發點應站在方便為企業服務而不是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上。三是政府履行職能,除特定情形外,都要通過企業來進行,政府不能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四是政府不能直接干預企業,政府只能引導市場,再由市場來引導企業。五是為企業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和排憂解難是政府服務經濟工作的歸宿。
其三,是在官員與商人的關係上,一是商人作為納稅人,是官員的服務對象,官員要從“上帝”還原為“公僕”,“走訪基層、接地氣”將代替“等客到府”成為官員行為通則。二是商人有權利通過法定渠道參加與自身利益相關的政策和法律制定,官員再也不能通過“法由部門立”來為自己“設租”。三是商人有權利通過法定渠道監督官員行政,政務公開將極大地壓縮官員通過差別服務和選擇性執法為自身“設租”的空間,對所有企業服務“等距離”將成為政務公理。
其四,在商人與商人的關係上,一是作為裁判員,政府嚴守中立,不再介入商人與商人之間的競爭。二是以“紅頂商人”為代表的官商將一去不復返,所有商人在法律和政府服務面前人人平等。三是商人之間的競爭不靠關係靠實力,在市場競爭中,優勝劣汰。(未完待續)
(作者係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副教授、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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