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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功能各歸其位的稅制體系

  • 發佈時間:2015-02-16 17:31:19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稅收有籌資和調控兩大功能。為政府籌集所需資金的功能並無異議,而對稅收的調控功能則爭議較多。有兩個比較極端的觀點:一是“稅收萬能論”,認為稅收可以調節和控制幾乎所有的社會經濟活動。一旦社會出現了某些嚴重問題,都可以通過開徵針對這種問題的稅收來解決。例如,在上個世紀80年代曾經一度出現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失控的問題,於是就開徵了“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為了解決生育率偏低導致人口銳減的問題,俄羅斯開徵了“無子女稅”。二是“稅收中性論”,認為稅收除了為政府籌集資金外,不應該承擔調控功能。政府特定的政策調控目標,應該通過補貼、轉移支付、政府採購等財政支出工具而不是稅收來實現。

  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稅收的調控功能並非可有可無,也非萬能的靈丹妙藥。這種“和稀泥”的折衷觀點,多多少少影響了我國稅收政策和制度的設計,有的造成了現實中不同稅收制度之間功能定位的混亂。

  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在整體稅制框架構建時明確不同稅制的功能定位,並使其形成清晰的邏輯和合理的配置。好比家用的工具箱,工具箱裏有榔頭、卷尺、剪刀、起子等各種各樣的工具,每一種工具都有一個特殊的功能。一個國家的稅制,也類似于這麼一個工具箱。我國現有18個稅種,就是18種收稅工具。每一個稅收應該有一個分工和定位,承擔不同的功能。如果有一種工具具備其他所有工具的功能,那麼其餘的工具就是多餘的了。稅制設計也是如此。

  厘清不同稅制的功能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其理論思路是,按照稅收的功能把稅制劃分為籌資類和調控類兩大類;對於籌資類稅制,只賦予其籌資功能而剝離其調控功能,使其充分發揮稅收的“中性作用”,從而可以使稅制得以簡化和透明;對於調控類稅制,著重于其調控目標的確定及可實現的程度。根據籌資和調控的功能分別設置稅制,讓不同的稅制各歸其位,各展所長,由此形成的整體稅制體系就會清晰、合理和穩定。基於不同功能定位的稅制設計,可以使人們對一個國家的稅制評價從個別稅制的“求全責備”,轉向對整體稅制的規範性及其內部結構的合理性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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