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助力新常態:良法善治
- 發佈時間:2015-02-16 17:30:14 來源:中國財經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稅收制度作為現代財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體現和承載著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等方面的基本關係。在經濟社會新常態的背景下,稅收如何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的發展,助力新常態?概括地説,有兩個方面:一是立良法,二是促善治。
提高稅收立法水準,立良法
立良法,不僅僅是立法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要厘清稅收制度改革的整體思路,需要系統思維,不能就各個稅種或實體法與程式法分割考慮,要防止稅收立法的碎片化傾向。要建立一個有利於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首先,要將稅收制度的改革置於經濟社會新常態的大背景之中來考慮。經濟社會趨向新常態,稅收也隨之走向新常態。我們要深刻認識稅收新常態,主動適應稅收新常態,才能更好地發揮出稅收職能作用並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稅收新常態不只是稅收增長放慢和稅收增長分化,還包括新型業態引起的稅源變化、稅收風險以及社會期待等方面。其次,稅收制度應有一個整體的和長遠的構想,明確稅收制度整體框架,做好頂層設計,協調好稅收籌集收入、調控經濟運作、調節收入分配等幾大職能。在此基礎上,還需要明確各稅種、各稅目之間如何搭配,稅制的要素如何組合匹配、如何施行等具體問題。
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一個完整的稅收制度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稅收收入制度之外,還應該包含稅收徵管制度。在稅收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兩者不可偏廢。稅收收入制度的構建與稅收徵管制度的構建應當聯動,兩者不能脫節。如果忽視了稅收徵管制度這個基本條件,那麼,即使有完善的稅收制度也不能有效運作。稅收徵管制度應當科學合理,依法徵管,嚴格遵從稅法和政策。當前正在修訂稅收徵管法,為強化稅收徵管法治化奠定了基礎。稅收徵管法雖然是屬於程式法,但同樣是稅收立法的重要內容。這次修訂體現了立良法的法律追求。不僅如此,稅收徵管法還是實體性稅法有效實施的保障,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具有重大意義。
在稅收法治還不健全的條件下,稅收徵管在某種意義上等同於稅收政策,如何徵管,實際上相當於在執行某種稅收政策。如果收“過頭稅”,等於是在實行緊縮的稅收政策;如果應收不收,那就相當於是在實行寬鬆的稅收政策;若是收“人情稅”,那等於是在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若是徵收機關利用手中權力隨意地多收稅,那無疑地是在實行增稅政策。現代稅收制度應該形成規範確定、公開透明、執法統一、有利遵從、監督有效和救濟可靠的稅法體系;同時,依法徵收、應收盡收,儘量避免和杜絕稅收徵管過程中的“政策效應”。就此而言,稅收徵管法在稅收法治中起著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徵管制度,在功能上大體可以對應為稅收立法和稅法實施。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處理好兩者的關係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極其重要。只注重稅種的法定,那是不全面的。稅收法定,不僅包括立法,還包括法律的實施。稅法的實施,包括執法、司法、守法多個環節。稅收法定,立法當然是前提,是必要的條件,但是光有立法,遠遠不夠。立法不但要解決“有法”,而且還要有良法。這需要一個過程,難以一蹴而就。接下來的問題是,待良法制定出來了,若不能有效實施,同樣達不到善治。
從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的角度來看,在稅收實體法一定的條件下,稅收環境的好壞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稅收程式法。稅收徵管法涉及徵稅人和納稅人權力(權利)、義務的法律界定,稅收徵管法的修訂、完善將對我國稅收環境的改善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目前的稅收徵管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們應該儘量避免和杜絕權力濫用,確保執法公平、公正,最大程度發揮稅收的正效應。可見,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徵管制度,兩者同等重要,都需要以法治的方式加以完善。
在當前的稅收制度改革過程中,稅收法定原則已經在遵循。例如房産稅、環境保護稅都已明確通過立法來實現其改革,程式性法律如稅收徵管法也在修訂。關鍵是如何立法,並成為良法。拿環保稅來説,做好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工作,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其重大意義是不言而喻的。環保稅法遵循“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意味著企業排污成本內部化,倒逼企業提升治污減排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加大轉型升級力度,淘汰污染産能,實行清潔生産。但環保稅立法面臨不少難點,對碳排放物等徵稅,首先就涉及對排放物的測量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設定。也就是説,其稅基不能由稅務部門單獨確定,需要稅務部門與環保、技術檢測等相關部門緊密配合。這與其他稅種是完全不同的,對徵管是一個嚴峻考驗。如果徵收不到位,環保稅的功能將會大打折扣。不難看出,環保稅的立法説起來輕鬆,真正做起來,有效發揮其對環境保護的功效,涉及到複雜的部門權責關係和社會利益關係,並不容易。為保證環保稅法成為一部良法,需要全面深入研究,理清思路,審慎、嚴謹,按照正稅清費、循序漸進、合理負擔、有利徵管的原則來制定。其實每一個稅種的立法都不是容易的事情,要成為得到社會各方認可的良法更是需要長期的追求和努力。
有序發揮稅收功能,促進善治
稅收最基本的功能是組織財政收入,保障國家履行職能所需財力。另外,稅收在調控經濟、調節分配、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稅收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善治,這是一個大課題。稅收要立良法,只有良法才能有效發揮稅收功能;要達到善治,就離不開執法、司法、守法諸多環節,這些環節直接決定了稅收良法的正效應能否發揮。稅收在不同歷史階段不同條件下發揮的作用是不同的。過去長期關注稅收的調節功能,而忽略了稅收的資訊功能。其實這對促進善治,完善稅收的其他功能是十分重要的。在步入資訊社會過程中,稅收的資訊功能並沒有充分地發揮出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資訊化步伐的不斷加快,稅收數據的資訊含量很大,有待於深入挖掘。海量的稅收數據在新常態下可充分體現出其應有的資訊功能,應成為稅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亮點。
可舉兩個例子來説明這一點。比如,從行業發展的角度來看,通過對稅收數據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一些行業的稅收在迅速增長,而另一些行業的稅收增幅在下降,各行業的稅收出現了分化現象。稅收源於經濟,行業稅收數據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反映。如何把握這種變化,讓稅收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是我們應該深入研究的重要問題。再如,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觀察,個人所得稅等相關涉稅資訊可以反映出各個時期的居民收入增長狀況、差距變化,進而反映出社會階層的結構及其變化,利用這些資訊,可更有針對性制定和執行相應的社會政策。當然,現有的涉稅資訊是不完整的,反映的情況也不全面,甚至也不完全真實。但隨著涉稅資訊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稅收的資訊功能將會強化。這次稅收徵管法修訂明確了涉稅資訊的法律地位及其相關方的責任義務,對提升稅收的資訊功能將會帶來重大而積極的影響。
將稅收數據由“沉睡”變“用活”,由“碎片”變“綜合”,發揮稅收觀察經濟、社會、發展的資訊功能,是稅收促進善治的重要一環。一是應該充分挖掘數據。不僅是稅務部門,很多職能部門多年來都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涉稅數據,但大部分數據都處於擱置和沉睡的狀態。如何運用大數據理念和資訊化技術手段,“喚醒”沉睡的數據,是強化稅收服務功能的重要內容。二是逐步實現涉稅數據的共用。財政稅務系統在上下級機關之間、不同業務部門和職能單位之間、不同地區間,以及與其他部門之間,應做到涉稅數據共用,通過涉稅數據內在關聯性、邏輯性,及時地了解經濟社會運作的變化,充分發揮稅收資訊功能。三是提高數據分析的技術手段,運用經濟學、社會學、管理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從不同的角度深度解析數據。今後可以考慮在加強完善稅收統計和分析基礎之上編制經濟、社會變化的稅收指數,及時地為社會各界提供稅收反映出來的綜合資訊,增強稅收反饋功能。
另外,對於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也要進行整合。各地方自行其是發揮稅收調節功能,搞稅收競爭,變相地搞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在整體上對經濟社會治理是不利的。特別是近些年來,為了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一些地區和部門給予特定企業在稅收、非稅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投資增長和産業集聚。但區域性的以及各種規劃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擾亂了市場秩序、扭曲了投資動機,降低了國家宏觀政策效果,有的甚至起了負面作用,引發公共風險。有些地方政府出臺“土政策”,通過稅收返還、財政補貼等方式,變相減免稅收,製造政策“洼地”,這會使價格信號發生扭曲和紊亂,從而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除此之外,還有非稅的優惠,比如土地等公共資源的出讓,地方政府通過暗補的方式進行招商引資,造成公共資源收益的流失,導致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減少,弱化了公共産權的保護,也帶來了社會分配不公。全面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有利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打破地方保護和防止碎片化的政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也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良法善治。落實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和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稅收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和服務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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