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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稅收政策與制度的重要調整

  • 發佈時間:2014-12-25 09:18:02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增值稅

  根據2013年12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的《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1月1日起,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1%。

  4月29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規定: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6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簡並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自7月1日起執行。

  資源稅

  10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一)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徵,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二)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至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以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準。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佈以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三)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可以減徵30%;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可以減徵50%。

  同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自12月1日起執行。通知中規定:(一)原油、天然氣礦産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相應將資源稅適用稅率從5%提高到6%。(二)油田範圍以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徵40%,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徵30%,低豐度油氣田資源稅暫減徵20%,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徵30%。(三)開採海洋、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201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簽訂的合同繼續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自2011年11月1日起簽訂的合同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開採海洋油氣資源的自營油氣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開採海洋、陸上油氣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按照實物量計算繳納資源稅,以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作業用量和損耗量以後的原油、天然氣産量作為課稅數量。

  消費稅

  11月28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11月29日起,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稅額標準每升提高0.12元;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標準每升提高0.14元,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稅。

  12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12月13日起,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稅額標準從每升1.12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稅額標準從每升0.94元提高到每升1.1元,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徵稅。

  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支援小微企業

  4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至2016年,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9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10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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