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約談要更具威力
- 發佈時間:2015-02-12 07:32:55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報道,針對河北滄州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環境保護部近日約談了滄州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其實,這並非因環保工作不力而被約談的第一例。去年11月,同樣由於治理大氣污染不力,河南安陽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被約談。面對約談,相關地方的政府負責每人平均表示要深刻反省,汲取教訓,舉一反三,立即推進當地環境整治工作。從地方上的反應來説,環保約談對於提醒各地切實增強環保意識、推進節能減排等工作是有促進作用的。
不過,我們也必須看到,環境污染和産業結構不合理密切相關,一個地方的産業結構在短時間內是很難徹底改變的,淘汰落後産能、優化産業結構有一個過程。而且,環保約談大多是要求地方拿出整改方案,如沒有後續的跟蹤監督,整改也可能因為不徹底而在效果上大打折扣。這樣看來,約談僅是環境治理的重要一步,相關部門還要通過制度設計使環保約談更具威力。
一方面,應儘快出臺環保約談具體辦法,使約談制度剛性化。具體説來,就是要在法律法規的範圍內,明確在什麼情況下約談、約談哪些內容、如何公示約談結果和整改方案、整改不力是否要與政績考評掛鉤、被約談幾次就要記入官員個人檔案並作為對其考評和提拔任用的依據,等等。形成了具體的制度化安排,各地參表對照,在環保工作壓力下,可增強工作主動性。
另一方面,應讓約談和新上項目“限批”掛鉤。此前有人指出,地方不怕“被約談”,有點害怕的是被“限批”。因為一旦“限批”,就意味著新上項目進度會受阻,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地方官員的政績。所以説,約談及現有環境問題的治理是一方面,對新上項目“限批”進而激發相關官員為保政績而保環境,則是需要用好的另一個重要手段。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各級政府必須切實發揮好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希望各地能以相關地方被環保約談為戒,切實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抓緊淘汰落後産能,以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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