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新機制加速科研成果轉化
- 發佈時間:2015-02-11 01:31:08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技術市場專論
創新驅動發展的本質是通過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核心是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産權的高水準大規模創造與有效轉化運用。然而,我國科技成果轉化一直處於較低水準,智慧財産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還未充分發揮出來。日前,國務院同意並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在允許高校、科研機構自主決定科技成果轉化方面有許多重大突破。但現行科技法律仍缺乏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足,相關法律和相關政策仍沒有解決影響和制約科技成果轉化與智慧財産權運用的突出問題。
科技成果轉化面臨五大問題
首先,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力是影響制約轉化運用的核心問題。智慧財産權保護不力嚴重降低創新收益的預期,從而降低創新投入和先進技術的引進。《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賠償實行“填平原則”,《轉化法》草案也規定對虛假欺騙轉化行為實行“填平”原則,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較弱。智慧財産權實際侵權賠償標準過低嚴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的積極性。據統計,我國專利侵權實際賠償額平均只有8萬多元,商標只有7萬元,著作權只有1.5萬元,遠低於一些發達國家的標準。
第二,供需矛盾影響制約轉化運用。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産權供給不適應市場需求,很多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産權是國家戰略、規劃、工程、計劃甚至是領導人指示的産物。
第三,缺乏有效轉化運用模式。機構團隊和能力是促進轉化運用的重要條件,我國高校科研機構沒有建立一家像發達國家那樣,具有統一的智慧財産權管理、技術轉移和投資功能的技術轉移辦公室。智慧財産權權利分散是制約轉化運用的突出問題,國外一些基於技術標準的專利池或專利組合運營企業,為企業提供所有許可協議,極大提高了轉化運用的效率,而我國沒有一家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的許可企業。
第四,缺乏合理利益分配製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智慧財産權運用必須對職務發明人和所在單位同時進行有效的激勵。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堅持合同優先原則,沒有兼顧各方利益,影響了單位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
第五,法律和政策規定不完善。我國轉化運用的有關法律可操作性存在不足,原則性和上位性規定較多,缺乏實施細則,而且大量使用政策性語言,缺乏限制和規範性規定。科技法、智慧財産權法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衝突問題,概念各不相同、智慧財産權處置權不一致,職務成果獎酬比例也不一致。
必須進行轉化運用體制機制的綜合改革
從體系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要對相關法律實行系統修改,法律規定之間應不交叉、不重復、不衝突。法律要堅持市場決定原則,規定面向市場需求的轉化運用模式並引導發展。規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國有企業轉化運用的責任、義務。提高法律規範性,增加程式性規定和處罰性規定,尤其要加大對虛假轉移轉化行為的懲處力度。
構建完善促進轉化運用的政策體系。系統設計促進轉化運用投入政策,主要以貼息和後採購等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援方式。要有意識採購一批國內外産業關鍵核心技術並推廣應用。對戰略性新興産業、研發創意服務業實行低增值稅稅率,並提高高校科研機構技術轉移收入應稅起點額度。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要加大對風投、保險和擔保機構參與轉化運用的支援。降低創新引導基金的政策門檻,發展專利混合質押貸款模式。
推進轉化運用組織機構、人才團隊與能力建設。理工類大學和科研機構都應建立內部技術轉移機構,支援將技術轉移、智慧財産權管理和投資功能三合一。支援以技術標準為依託,以專利池或專利組合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發展。支援有條件的科技仲介發展第三方支付和擔保功能。
推動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製度。法律要堅持遵循兼顧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則,對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部門和單位共用利益制度,建立相應的保障機制。探索建立職務科技成果智慧財産權按份共有制度。
完善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和科技評價制度。允許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産權價值評估有一定範圍的浮動而不視為國有資産損失。主管部門要在備案中核查是否遵循了國內産業或中小企業優先原則。改革科技計劃、能力評價、機構認定、人才選拔使用等智慧財産權評價政策,增加智慧財産權品質與轉化運用指標。
(作者係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智慧財産權與科技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