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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轉讓土地 深圳兩民企被罰超3億元

  • 發佈時間:2015-02-10 07:25: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涉嫌非法轉讓土地,深圳金光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和深圳南國影聯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被有關部門罰沒3億多元。罰單的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一審敗訴後,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于3日開庭當天並未宣判。而處罰是否超過時效,也引起各界爭論。

  據悉,涉案的金光華廣場市場價值目前已高達60億元左右,該公司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被深圳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沒收,並處罰和沒收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3億多元。

  位於深圳金融圈的羅湖區商業旺地的金光華廣場,是深圳第一家與地鐵無縫連接的購物廣場,于2004年底竣工並營業至今。兩年前,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認為,金光華騙取政府有關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對其做出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金光華不服上訴,一審被判敗訴。二審于2月3日在深圳中院開庭。

  事實上,開發商建房,涉及拿地、轉地、建設等幾個環節,每個環節都可能出現違規現象。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得土地或者項目開發改變了原定規劃用途,是違規最常見的手法。

  公開資料顯示,金光華廣場項目共有兩塊土地,初期屬於南國影聯所有。2000年8月7日,金光華集團與南國影聯就南國文化廣場用地簽訂合作開發協議。2001年3月,雙方向原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申辦合作建房。

  據了解,2012年12月,深圳市規土委對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兩公司涉嫌非法轉讓土地,擬沒收金光華廣場項目地塊上所有建築物和南國影聯公司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2.16億元,並對南國影聯公司處罰款1.079億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金光華廣場項目包括原南國文化廣場和南國綜合電影院地塊。2000年8月,雙方簽訂《“南國文化廣場”合作開發協議》,約定建成後按30%和70%的比例對物業進行分配。隨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南國影聯公司將其所佔權益以5500萬元轉讓給金光華集團。

  對這張“天價”罰單,金光華集團和南國影聯公司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公司均認為,金光華廣場項目的前期報批、土地出讓、建設審批、物權登記等全部建設手續均完全合法合規,上訴人與南國影聯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任何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2014年10月,福田區法院以原告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訴訟請求。一審敗訴後,兩公司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深圳市規土委認為,當事人沒有提供真實、完整的合作建房協議,騙取了政府合作建房批准文件。而通過多份合同可以認定,金光華集團以總價2.15億元買斷項目地塊的地上和地下開發權。雙方並不是合作建房,而是金光華買斷了這塊土地。這種“假合作,真買斷”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屬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根據紀委部門後來調查,金光華廣場還存在違法改建、加建行為,其超規定建築面積達到7355.8平方米,總建築面積近10%屬於“違建”。深圳市規土委的行政處罰決定提到,沒收金光華廣場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包括所有建築物、構築物、含加改建部分)和其他設施並上繳國庫,財政部門委託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管理。

  也有商戶擔心:這麼大的建築,政府收回去要做什麼用途?而根據深圳市規土委的通報,金光華收回後,原有商戶利益不受影響,即租金、營業這些都照舊。而對於大鵬的違建,政府曾有收回做保障性住房的説法流出。不過幾年過去,遲遲沒有動靜。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的相關規定,政府有權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非法行為作出“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處罰。《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35條規定,“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九十日內移交同級財政部門處理,或者擬訂處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不過,具體操作細則則沒有明確規定。這些著名“違建”的最終命運,也被視為是政府處理違法建築的樣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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