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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機構聯合為業主當“管家”

  • 發佈時間:2015-02-06 11:29:26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提高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知識社會知曉率,日前,本市物業管理部門根據受理業主日常諮詢和投訴涉及的集中問題,編寫了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知識問答50問,下發到轄區內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小區。記者近日就本市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知識方面的相關規定,採訪了濱海新區規劃及國土資源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全面解讀物業管理以及日常服務的相關內容。

  濱海時報:業主辦理入住後,遇到房屋品質問題應當找誰解決?

  答: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後,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商品房品質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濱海時報: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法規對商品房小區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商品房小區的保修期限應當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

  答: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保修期限的確定依據為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品質保證書(包括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和保修單位等內容)。商品房保修期應當自房地産開發企業將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

  濱海時報:業主入住後沒有及時供氣、供暖,應當找誰解決?

  答:供氣、供暖是商品房建設的配套工程,業主遇到未及時接通燃氣、暖氣問題,應當找開發建設單位協調供氣、供暖部門落實。

  濱海時報:住宅商品房中出現私搭亂蓋、飼養烈性犬、佔用或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從事擺賣、加工等生産經營活動等問題,應當由誰負責執法?

  答:住宅商品房中出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時,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物業管理專職工作人員都有權利及時進行勸阻制止。當勸阻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向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其依據《天津市街道綜合執法暫行辦法》依法處理。

  時報記者 于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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