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給付繼女大學費用離婚時要求返還被駁回
- 發佈時間:2015-02-06 03:32:34 來源:農民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父曾經支付給繼女上大學的費用,離婚時能否要求妻子返還呢?日前,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案,判決准許雙方離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産,但認為繼父李強給付繼女上大學的費用屬於自願行為,其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2009年10月2日周萍與李強登記結婚,雙方屬於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周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兒子已經成家,女兒正在讀大學。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李強共計支付給繼女上大學費用6萬餘元。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從2012年3月起雙方一直分居至今。現周萍訴至法院要求與李強離婚。
在法庭中,李強表示同意與周萍離婚,但要求周萍返還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繼女上大學費用6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感情不和分居逾2年,據此應認定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准許雙方離婚。關於李強給付給繼女上大學費用6萬餘元,是李強在自願基礎上的道德行為,其要求對方返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予支援其訴訟請求。劉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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