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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不是“舶來品”

  • 發佈時間:2015-02-04 08:34:59  來源:中國民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由於上海外灘發生的踩踏事件,上海市黃浦區相關領導人被問責。事實上,問責制、引咎辭職制並不是西方舶來品,中國古時已經形成了比較週密的制度。古書中就不乏此種記載。例如所引《周禮·地官》認為,司徒之職在保息萬民。《尚書·大傳》曰:“百姓不親,五品不訓,則責司徒。”從秦漢時期開始的御史監察、諫官言諫,到明清的都察院,都可以看出,問責製作為中國古代的一項制度文化,無論考核程式,還是考核內容,都已經相當週全、嚴密。

  古代官員問責制

  始於秦漢,健全于隋唐,明清高度完備

  儒家最重要的兩個代表——孔子與孟子——精心構建了為官的仁學體系和仁政機制。孔子認定,只有官員以德性和禮制施政,他才能贏得人們的尊敬,正所謂“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儒家的倫理政治思想既構成了對官員進行問責的理論基礎,又形成了對官員復出的哲學根基。

  中國古代官吏的問責體制和機製成熟于唐代。明清前的問責機構主要由御史監察和諫官言諫兩大部分組成,到明清時期,問責制達到了高度的完備。在機構設置上,清朝將六科給事中合併于都察院,負責對京城內外官員的監察,監察組織達到空前的完整。

  唐代官吏監督制度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直屬皇帝的、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御史臺系統,這個系統對一切官僚進行全面監督;二是由尚書都省主持而同時受到中書、門下兩省監督的官吏考核制度;三是由尚書左右丞及刑部尚書分管的勾檢制,其中主要是經濟專項監督制度,這也是遍及一切機構的監督系統,只有中書、門下兩個人數極少的機要部門例外。三個方面的監督系統共同發揮作用。

  中國古代對官員的問責是通過“考功”即官吏考核來完成的。考核的方法是:一切官吏由其上級將他一年中的能力、表現、功過整理出來,對該部門的全體官員通讀一遍,聽取意見,議其優劣,而後確定應該評的等級,評定以後,集中送交吏部。

  吏部考核也不能一家獨斷,還有校考與監考。由於一切行政官僚均屬尚書都省領導,考核如僅在尚書都省內部,難免於一家獨斷,所以再由地位上與尚書都省平列的門下省和中書省,各派主要官僚一人,分別監督朝官與外省官之考核。考核結論出來以後,需將結論材料送京。另外,當時還規定了凡是參與校考、監考的人,此後如果發現考核有誤,均與負責考核的人,同其功過。

  古代如何問責冤假錯案

  法官判罰不公,其罪過與犯人等同

  在先秦時期,中國古人就開始防範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尚書·周書·呂刑》規定:若法官在審判中有失檢點,判罰不公,其罪過與犯人相同。為了防止官官相護,當時還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動檢舉揭發枉法官員,不僅可免予處分,還能頂替枉法官員的職位。

  萬一案子判錯了,怎麼辦?中國古代在這方面有詳細的規定,主要有同職公坐、援法斷罪、違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決5種情況,分別論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職公坐”責任,指的是所有參與具體辦案的人員,在判決書上均要簽字。如果將案件錯判了,均負有連帶責任;如果非工作失誤,而是故意採用虛構事實的辦法,將案子錯判,即所謂“出入人罪”, 懲罰更重。

  據《史記·循吏列傳》記載,春秋時期晉國的一位典獄長官名叫李離,一向秉公不阿,執法如山。有一次,他在審閱過去的案件時,發現一起錯判死刑的冤案,感到惶愧不已,立刻脫下官袍綬印,讓衛兵把自己捆綁起來,送到晉文公的大殿前,請求被判處死罪。

  假如宋朝發生特大事故

  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政治責任的官員全要被處分

  在宋代,如果發生大的災害,如火患、洪澇等,朝廷事後通常都要對政府的責任人進行處分。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官員,比如因為瀆職而引發火災者;二是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行政長官;三是對事故負有政治責任的政府首腦。 從淳熙元年到十四年(1174年~1187年),衡州、瀘州、嚴州與臨安府,先後發生火災,結果這幾個地方的知府都在火災之後自我檢討,引咎辭職。

  宋皇祐元年(1049年),宰相陳執中請辭。原因是當時發生洪澇之患,“災異數見”,陳執中身為宰相,卻“無所建明,但延接卜相術士”。於是臺諫官接連彈劾陳執中,最後陳執中被“罷為兵部尚書,出知陳州”。

  有意思的是,在宋神宗時,韓琦任宰相,御史中丞王陶上疏彈劾韓琦專權跋扈。雖然宋神宗不相信王陶所言,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之職。君主將“天下之事,一切委之執政”,宰相組織一個責任政府,負責治理國家。按照宋朝慣例,“一旦諫官列其罪,御史數其失”,則宰相停止職務,等待裁決,或者引咎辭職。(據人民網、《南方週末》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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