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地鐵房兌現無望 業主訴開發商虛假宣傳索賠償

  • 發佈時間:2015-02-03 14:41: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張宇 文並  責任編輯:羅伯特

  

  看到房山竇店“幸福匯”售樓處的地鐵規劃圖顯示,2015年該小區將會有地鐵通過,王某夫婦買下了該小區的一套房屋。交完房款之後卻發現北京市2015地鐵規劃中並沒有“竇店站”,王某夫婦認為開發商虛假宣傳,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6萬多元。今天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

  説好的地鐵房呢?

  今天上午,王某夫婦共同出庭。他們訴稱,2014年4月,他們到被告位於房山區竇店鎮“幸福匯”售樓處看房,看到售樓處的醒目位置有“北京2015年地鐵規劃”的展板,明確標有2015年北京市政府將興建城鐵“竇店站”。

  “現場售樓人員告訴我們,政府為了緩解交通壓力將要開通城鐵,且站口離該小區很近。”王先生説,自己在城區上班,考慮到京港澳高速杜家坎段早晚高峰擁堵嚴重,而“入住即有城鐵” 將有效解決令自己苦惱的交通問題。王先生最終簽訂了購房合同。

  “等我交完房款才得知,北京市2015地鐵規劃中根本沒有‘竇店站’的規劃。如果不是因為對被告公司的品牌和其宣傳的‘入住即有城鐵’的信賴,我是絕不可能接受每平方米14000元的高價的!”王先生氣憤地説。

  二原告認為,被告構成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按原告購房款的5%(64895元)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

  被告

  “這個小區的業主只有原告一家起訴”

  被告代理律師答辯稱,開發商的售房行為不存在欺詐情況,到目前為止,雙方的預售合同履行正常,2015年1月,原告的房款也已繳納完畢。

  “售樓處的地鐵示意圖是根據《京華時報》上刊登的關於房山地鐵規劃內容製作的。在這篇報道中,房山區某官員提出地鐵房山線將南延西進,向南串起竇店琉璃河,向西連通燕房週口店。”被告承認地鐵展板的存在,但否認自己編造地鐵規劃圖,“而且我們的展板只在沙盤處展示,僅僅是示意圖。”

  原告反駁,這篇報道是2011年的,是針對2012年和2013年房山地鐵的規劃,根本沒有提到2015年的地鐵建設。

  “根據我方和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出賣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對建築規劃範圍之外的環境、道路交通、公共設施等介紹和説明,僅作為買受人的參考,不是出賣人的承諾。”被告稱, “到目前為止,這個小區的業主只有原告一家起訴,這也説明我們沒有欺詐行為。”

  在庭審最後,雙方同意調解。

  追訪

  樓盤廣告有合同效力嗎?

  根據北京市首個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廣告、宣傳、樓書、沙盤、模型及示範單位、樣品展示、口頭講解等資訊內容如未列入合同、合同附件及本補充協議,對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屬於“霸王條款”。

  評委會委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副局長張景山認為,這一條款免除了開發商自己的責任,排除了購房者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張景山説,比如説開發商宣傳所售房屋業主子女可以就近上重點小學、中學的,可能就會對房價有重大影響,如果開發商最終是虛假宣傳,就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張景山説,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張宇 文並攝)

熱圖一覽

高清圖集賞析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