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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要區別於金融機構對待

  • 發佈時間:2015-02-03 11:5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2月3日電 (周素雅)今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解讀《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陳錫文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不是金融機構,強調加強地方政府對它們的監管,其實就是將它們區別於金融機構來對待。

  中央一號文件連續兩年提到鼓勵和規範發展專業合作社內部的基金互助業務。近兩年來,資金互助社風險和“跑路”新聞是層出不窮,今年一號文件提出要落實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對此,陳錫文表示,農民合作組織內部的資金互助組織嚴格來講不是金融,是類金融或準金融。陳錫文説:“它的成員是封閉的,只能在成員圈裏吸收儲蓄、發放貸款,如果出了圈就變成了金融。金融必須拿到銀監部門頒發的金融企業、金融機構的執照。而現在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發展農民的資金互助,不需要這個。”

  陳錫文介紹説,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必須嚴格遵守這樣幾條規矩:第一,成員是封閉的,只有成員才可以在成員範圍內發展業務。第二,不能對外吸收儲蓄,也不能對外發放貸款,吸收儲蓄和貸款都必須在成員內部。第三,成員對資金互助組織的存款收益要由實際運作情況決定。“只要做到了這三條,成員封閉、業務封閉,不事先給出固定的資金報酬,就不會出問題。”他説。

  陳錫文表示:“我們強調加強地方政府對它們的監管,其實就是把它們區別於金融機構來對待。也就是説,農村的農民合作組織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供銷合作社的合作組織,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因此批准的部門也不是金融部門,它們大部分是地方農村工作政策部門,由農業部門審批,對農業部門負責。”

  “有些地方正在擴展它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把它們納入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去監管,我們也是歡迎,也是贊成的。”陳錫文補充道,“總的來説,在中國農村發展金融不僅需要金融部門自身改革,還需要在中國農村培育金融意識、金融管理能力。先讓農民發展這種封閉的資金互助組織,實際上是培育和鍛鍊農民在金融問題上的信用和能力,然後再逐步發展為比較正規的金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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