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4S店開票價繳納車購稅不準確
- 發佈時間:2015-02-03 03:29:22 來源:大連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陳樹楊 李瑋 記者巴家偉)昨日,記者從市國稅局獲悉,自2月1日起,我市執行國稅總局新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車購稅徵管辦法新舊規定有何不同?近日網路上“按照4S店開票價繳納車購稅”的説法是否屬實? 市國稅局車輛購置稅分局局長王大鳴表示,新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國稅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汽車製造商生産每種型號和配置的車型都會上報國稅總局備案,總局核定好最低計稅價格並定期下發全國各地國稅機關執行。新辦法中總局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型的計稅方式並沒有變化,只有個別未在總局備案的新上市車型才會按照‘有效價格證明’交稅。舉例來説,某款車型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是10萬元,市民購車發票只開具了5萬元,那麼在繳納車購稅時仍然要按照總局的最低計稅價格10萬元計稅。如果該款車型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才可以按照發票票面價格進行計算。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購車發票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該車型的計稅價格。”王大鳴解釋説。
記者昨日來到西崗區國稅局車購稅服務廳,市民張先生説,“工作人員告訴我,我購買的這臺車車型總局暫時還沒有核定最低計稅價格,按照舊的規定,需要上報到市國稅局,經過層層審批程式,才能確定計稅價格辦理完稅證明,恐怕要等上幾天時間。幸運的是,我趕上了新規實施,根據我提供的購車發票價格,就可以當即辦理了。”
“此次新規主要是完善了最低計稅價格、交稅期限、退稅情形等,只有個別未備案車型的納稅標準略有變化。這類車輛佔比很小,平均日受理量僅為20台左右。另外在一些辦稅流程上更加優化、便捷,節約了納稅人的資料成本、時間成本,其他方面並不會帶來太大的影響。”車購稅服務廳主任徐立瑚介紹説。
新辦法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産、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於免稅範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3種情形可退稅
新辦法對退稅也有更明確的規定,一是車輛退回生産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是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徵稅的;三是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這三種情形准予納稅人申請退稅,這與原規定“因品質原因、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情形”相比,退稅的情形更廣泛,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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